【案情经过】
原告邓某与被告苏X系民间借贷关系。2017年7月22日,被告苏X以欠外债为由向原告邓某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从某小额贷款公司平台贷款,分六期每月偿还两千余元至原告邓某指定的银行卡中。同日,原告邓某通过该平台贷款1.2万元,并按被告苏X指示,通过支付宝将款项转入案外人账户。其后,被告苏X先后归还两千余元及四百余元,原告邓某将该两笔款项抵充借款本金两千元及借期内利息。剩余款项经原告邓某多次催讨,被告苏X未予归还,原告邓某遂委托孙青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苏X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苏X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借款金额的认定;二、被告苏X已归还款项的抵充顺序及剩余本息的计算;三、原告邓某主张的逾期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针对上述焦点,孙青律师指出,原告邓某提供的借条、贷款流水信息及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苏X向原告邓某借款1.2万元的事实。关于已归还款项,原告邓某主动将两千余元及四百余元抵充借款本金两千元及借期内利息,该计算方法有利于被告,且于法不悖。关于逾期利息,原告邓某主张按年利率8.7%计付,符合借条中的承诺及相关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邓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苏X向原告邓某借款的事实。原告邓某对已归还款项的抵充计算方式合法有据,法院予以准许。原告邓某要求被告苏X归还剩余本金1万元及按年利率8.7%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苏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最终,某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被告苏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邓某借款1万元;二、被告苏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某逾期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7%计付)。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苏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