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5年X月X日X时许,上诉人(一审被告)骑电动车在某市某区某路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受伤。经XX队认定,上诉人(一审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受伤后,先后在某医院、某医院及某医院多次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尺骨鹰嘴骨折、左前臂尺神经损伤等。2026年X月X日,经某鉴定所鉴定,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损伤后需误工期至评残前一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90日,不构成伤残。
一审中,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诉请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庭审时变更为10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判决上诉人(一审被告)赔偿10万余元并支付鉴定费七百余元。上诉人(一审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关于支付误工费4.7万余元的判决。
二、争议焦点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诉理由主要包括:1.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误工期间收入未减少,银行流水显示其每月仍固定领取四千五百元工资;2.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已实际恢复工作,2025年X月获得“劳务费”收入;3.误工费计算方式有误,应扣除已实际获得的收入;4.怀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存在二次伤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答辩称:其因神经损伤多次治疗,误工实际发生;在父母公司任职期间,虽发放四千五百元基本工资,但扣除了五千五百元岗位补贴,实际收入已减少;病历具有连贯性。
二审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参照行业平均工资标准判决上诉人(一审被告)赔偿误工费4.7万余元是否正确,本案中误工损失的具体金额应如何认定。
三、办案经过
孙夕能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参与二审诉讼。接手案件后,孙律师迅速梳理案情,针对上诉人关于“收入未减少”的核心质疑,制定了严密的举证与答辩策略。
首先,孙律师指导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补充提交了其在中国某工程局工作期间自2022年X月至2024年X月的银行工资流水,证明其受伤前三年月平均工资在一万元以上,确立了高收入的事实基础。其次,孙律师进一步整合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月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四千五百元与补贴五千五百元,受伤后因未参与日常工作,被扣除薪酬补贴4.9万余元,实际收入已大幅减少。
在庭审质证与辩论环节,孙律师逻辑清晰地指出,上诉人仅凭每月发放四千五百元基本工资即主张无损失,属于片面理解。同时,针对上诉人关于“已恢复工作”的推断,孙律师敏锐指出该“劳务费”性质与来源不明,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已恢复全职工作。孙律师的专业表现成功打消了合议庭的疑虑,促使二审法院全面采信我方证据与代理意见。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因事故受伤实际导致了劳动收入的减少。一审法院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百八十余元/日计算误工费,已低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实际工资标准,计算方式合理。关于误工期,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应予采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由上诉人(一审被告)负担。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亲属公司任职人员”误工费认定的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在亲属公司任职往往面临误工费举证难、易被质疑“收入未减少”的困境。本案中,孙律师通过构建“前单位高薪流水+现单位薪酬结构说明+实际扣发证明”的三维证据链,成功证明了受害人薪酬的连贯性及实际收入的减少。此外,本案也明确了在受害人能证明固定收入及减少数额时,法院参照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的合理性,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裁判思路。
六、适用场景
1. 非机动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存在误工费争议的案件;
2. 受害人在家族企业、亲属公司任职,面临“收入未减少”质疑的误工费索赔案件;
3. 涉及多次转院治疗、误工期较长,且对方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精细化证据组织扭转二审局面的交通事故赔偿案。面对上诉人对误工费的全面否认,孙夕能律师没有局限于一审已有的证据,而是深挖当事人过往的薪酬轨迹,用客观的银行流水和详实的公司说明还原了真实的收入状况。这不仅体现了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更展现了其在复杂局面下抽丝剥茧、精准打击对方抗辩要害的庭审智慧,最终成功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