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X(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某AXXXXX摩托车搭乘谭X甲、李XX,与殷X驾驶的某AXXXXX小轿车相撞,致三人受伤。交警认定张XX主责,殷X次责,搭乘人无责。张XX经鉴定构成精神八级及两处身体十级伤残。张XX起诉要求殷X、车主谭X、谭X甲、李XX及某保险公司赔偿73.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赔偿,张XX赔偿谭X甲9.5万余元,并驳回张XX要求其他被告担责的诉求。张XX上诉认为谭X甲、李XX在车上扭动导致失控,且车主谭X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责任;同时认为谭X甲明知其无证驾驶仍搭乘,应减轻自身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亦上诉要求重新鉴定并核减部分赔偿金。陈振律师代理张XX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1. 某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应予准许,一审程序是否违法;2. 张XX的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认定是否合理妥当;3. 搭乘人谭X甲、李XX及车主谭X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民事过错,一审责任划分是否公平合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一审未准许重新鉴定并无不当;但一审简单叠加两份鉴定意见的护理期和营养期存在不妥,二审酌情调整为各180天。在责任划分上,谭X甲明知张XX未成年且无证仍搭乘,系对自身安全的放任,酌定其自担10%责任;车主谭X未能有效防止未成年人获取车辆,未尽管理义务,酌定承担10%责任。最终二审改判:某保险公司赔偿张XX28.5万余元、赔偿谭X甲8.5万余元;谭X赔偿张XX5.1万余元;张XX赔偿谭X甲6.7万余元;殷X承担相应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