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矛盾引发故意杀人未遂|魏军律师团队,多重从宽情节实现不起诉
一、案件简介
本案文书案号乐市中检刑不诉〔20XX〕XX号,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被不起诉人WX委托魏军律师团队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WX与被害人GX为夫妻关系,GX长期患有癫痫病,因熏腊肉意外摔倒火堆,造成双手、面部严重烧伤入院治疗。WX在医院陪护期间,长期承受精神压力,出现失眠、心慌、焦虑抑郁状态。20XX年X月X日,被害人术后对WX进行呵斥,WX情绪失控,持水果刀割被害人颈部,后又徒手掐脖子欲剥夺其生命,被在场陪护的侄儿及时制止。被害人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法医精神病鉴定:WX患有焦虑抑郁症,实施行为时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本案属于故意杀人犯罪未遂,案发后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WX20X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侦查终结以故意杀人罪移送审查起诉。
二、律师辩护经过
魏军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完整审阅卷宗、伤情及精神病司法鉴定、被害人谅解材料。核心辩护意见:1、本案属于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2、WX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受家庭陪护压力、被害人言语刺激诱发作案;3、归案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丈夫)充分谅解;4、综合全案属于情节较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向检察机关提交酌定不起诉法律意见,就精神病鉴定意见、未遂、谅解等关键情节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不起诉处理。
三、处理结果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WX实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同时具备犯罪未遂、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坦白、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多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WX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扣押涉案财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置,WX无刑事犯罪记录,解除取保候审。被害方享有申诉、自诉的救济权利。
四、律师价值
1、重点运用精神病鉴定意见,论证行为人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结合犯罪未遂,夯实减轻处罚法律基础;
2、整合坦白、认罪认罚、夫妻之间取得被害人谅解、案件诱因等全部从宽要素,向检察院完整论证犯罪情节轻微;
3、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在故意杀人重罪案件中成功争取酌定不起诉,帮助当事人不留犯罪记录。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四川魏军律师团队
1、当事人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重大人身犯罪,但存在犯罪未遂、中止形态,未造成死亡重伤严重后果;
2、经法医精神病鉴定,行为人属于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3、婚姻家庭、亲属之间引发的暴力犯罪,已经获得被害人本人真实谅解;
4、当事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综合案情属于情节较轻,希望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酌定不起诉;
5、案件已经办理取保候审,但涉嫌重罪,担心起诉到法院被判刑,希望阻击起诉;
6、鉴定材料复杂,涉及司法精神病、伤情鉴定,需要专业刑事律师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运用;
7、亲属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主观恶性较小,具备多重从宽量刑情节。
魏军律师团队深耕重大人身犯罪刑事辩护业务,针对家庭亲属间暴力犯罪、涉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件,可提供侦查阶段法律咨询、审查起诉阅卷、精神病与伤情鉴定研判、未遂等法定情节梳理、不起诉法律意见撰写、与检察机关专业沟通等全流程法律服务。立足证据与法律,充分挖掘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在符合条件的案件中全力争取酌定不起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总结
本案系亲属之间因陪护压力、情绪失控引发的故意杀人未遂重罪案件,虽罪名性质严重,但仅造成轻伤二级后果,同时具备未遂、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魏军律师团队精准运用司法精神病鉴定、犯罪未遂等核心法定情节,结合家庭矛盾诱因、谅解等酌定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推动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本案体现重罪案件辩护实务特点:并非涉嫌重罪就必然起诉判刑,应当全面审查行为后果、责任能力、犯罪形态、被害人谅解,全力争取不起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