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副总经理受贿案|魏军律师职务犯罪辩护,聚焦退赃坦白与涉案财物抗辩
一、案件简介
本案案号(20XX)津X刑初X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SX委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魏军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SX系天津A公司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国有公司工作人员)。20XX20XX年间,SX利用副总经理职务便利,在物资采购、项目验收、货款结算等事项上为多家科技企业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多家业务单位人员现金、购物卡,受贿总金额人民币378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SX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交代监察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还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余多笔受贿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家属代为全额退缴全部378万余元违法所得。公诉机关指控受贿罪,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SX20XX年被留置,后刑事拘留、逮捕,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二、律师辩护经过
魏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完整审阅全部卷宗、监察材料、书证证言,开展辩护工作:1、对指控罪名、事实无异议,认可认罪认罚具结效力;2、提出SX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同种受贿事实、全部退缴违法所得,请求从轻、降低罚金;3、就涉案XXX房产受贿首付款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提出不应作为孳息予以没收的辩护意见;4、提交线索,主张SX构成立功。法院未采纳自首、立功、房产增值不追缴孳息的辩护意见;采纳主动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人SX犯受贿罪,认定数额特别巨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缴赃款的从宽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留置、羁押期限依法折抵。
在案已退缴赃款378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XX房产中受贿首付款对应房产增值部分作为孳息没收上缴国库。
查封房产、车辆由执行机关依法处置,扣押银行卡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裁判要点:SX系监察电话通知到案,但不满足自动投案要件,不成立自首;检举线索未查证属实,不认定立功;房屋首付款来源于受贿赃款,对应房产增值属于孳息应当追缴;全额退赃、坦白、认罪认罚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四、律师价值
全面梳理监察调查阶段事实,固定“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全额退缴全部赃款两大核心从宽事实,法庭予以采纳并作为量刑从轻依据;
针对涉案孳息追缴、罚金幅度、立功线索等关键争议点充分发表专业辩护意见,完整提交证据与线索材料,充分保障国有公司人员职务犯罪被告人一审全部诉讼权利;
虽未达成立功、不追缴房产增值孳息的辩护目标,但完整固定全案事实,为后续上诉救济保留完整事实基础。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四川成都魏军律师团队
1、国企、国有公司、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涉嫌受贿罪,涉案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法定量刑十年以上;
2、监察留置后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存在坦白、部分事实系监察机关尚未掌握、全部或部分退缴赃款等从宽情节,需要律师挖掘论证;
3、职务犯罪案件,涉案房产、理财等财物混同赃款,对孳息、收益是否应当追缴存在法律争议;
4、当事人持有他人犯罪线索,希望争取认定立功,需要律师对线索收集、提交、研判提供专业支持;
5、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对罚金数额有异议,希望争取降低罚金;
6、一审阶段职务犯罪案卷庞大,包含大量监察笔录、书证、证人证言,需要刑事律师全面阅卷,开展定性、量刑、涉案财物处置综合辩护。
成都魏军律师团队深耕国企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辩护业务,针对受贿类案件,可提供留置阶段法律咨询、卷宗全面梳理、退赃退赔方案建议、立功线索研判、涉案财物孳息抗辩、一审庭审全流程辩护等法律服务,立足证据与法律,挖掘全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实体与程序合法权益。
六、总结
本案属于国有公司高管重大受贿刑事案件,受贿金额378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量刑区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魏军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对全案监察证据、资金流向、涉案房产孳息问题开展细致辩护;法庭采纳坦白、全额退缴赃款、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框架下作出判决。本案体现职务犯罪辩护实务特点: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案件,重点落实坦白、退赃等可落地从宽情节,同时对涉案财物处置、立功线索充分发表意见,完整保留后续救济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