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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代理某燃料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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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船舶物权公示效力与合同相对性的交叉难点。通过深入剖析船舶登记公示效力及光船租赁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成功推翻一审关于合同相对人的认定。同时,巧妙运用供油凭证上的船章效力及职务行为理论,构建了完整的表见代理与登记船东责任链条。其专业的庭审表现与严密的证据组织,最终促使二审法院改判,成功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充分展现了其在海商海事领域的深厚专业功底与卓越的诉讼策略制定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某燃料公司(原告)为“某AXXXXX”船供应重油及柴油,合计84.44万余元。苏X联系供油事宜,叶X代付30万元,余款54.44万余元未付。该船登记所有人为某船务公司与萧X,实际由某船舶租赁公司光船租赁(未办理登记)。某燃料公司起诉要求某船务公司、萧X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单某(某船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苏X戊为合同相对人,判决苏X付款。某燃料公司不服,委托林智敏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二审争议焦点为:1. 某船务公司、萧X是否为供油合同相对人及责任承担;2. 叶X、单某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智敏律师在庭审中重点论证:首先,苏X以该船管事身份联系供油,船员加盖船章确认,基于船舶登记公示效力,某燃料公司有理由相信登记船东为合同相对人;其次,某船务公司主张的光船租赁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后,供油凭证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及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条款,应属有效。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林智敏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基于对船舶登记公示效力的信赖,某燃料公司有理由相信供油合同相对人为登记船东。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船务公司、萧X向某燃料公司支付供油款54.44万余元及违约金(以54.44万余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计算);苏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单某、叶X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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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简介 林智敏律师,中共党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管理一支 15 至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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