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自2023年起从事光伏板安装工作。2024年3月,原告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安装光伏板时不慎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外踝及左腓骨骨折等,住院22天。后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X公司(由林智敏律师代理)、承包方X公司及案外人唐X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0万余元,并要求某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2.9万余元。
某公司辩称,其与承包方X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系承揽关系。原告系承包方员工,某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且X公司已尽到安全审查与培训监督义务,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险理赔款,某公司主张已扣除承包方借款后将其余款项支付给承包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应如何划分;第二,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是否合理;第三,案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的归属,以及该理赔款是否应当抵扣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的承包方X公司,已尽到审查义务,与原告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故对原告要求某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承包方X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承担30%责任。经核算,原告合理损失共计15.8万余元,扣除承包方已垫付部分,判决承包方X公司赔偿原告8.9万余元。
关于保险理赔款,法院认定该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被保险人可获得双重赔偿,受益人应为原告。某公司系受托代收,判决某公司将代收的2.9万余元保险理赔款全额支付给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