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冻品案件有个特殊之处——涉案冻品往往同时具备“普通货物”和“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双重属性,结果就是行为人可能同时触犯两个罪名,面临数罪并罚。266万的偷逃税额,已经越过司法解释“特别巨大”的门槛,光是走私普通货物罪这一项,法定刑就是十年起步。再加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两罪叠加,当事人和家属的心理压力可想而知。
但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突破口——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认定。只要把从犯身份打透了,再大的数额也有降档的空间。最近办结的这起冻品走私案就是沿着这个思路走的,最终两罪并罚拿到了四年二个月的判决。
案情介绍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当事人XX某某,受雇从事水上运输。2020年1月,他受他人雇佣驾驶船只,从香港水域往境内走私冻品。现场被查获时,船上冻品将近190吨,案值615万余元,海关计核偷逃税款266万余元。其中一部分冻品来自境外疫区,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货品。
人被带走后,家属找到我,说已经自己查过法条了——266万的税额,走私普通货物罪就是十年以上,再加上疫区冻品这条,另一个罪名也跑不掉,两罪并罚,感觉没什么希望了。我当时跟家属说,金额确实是十年以上的起点,这点没法回避。但案件不是一个人做的,是好几个人一起参与的共同犯罪。XX某某在这个链条里到底算什么角色、起多大作用,卷宗里还没有看到,得先会见、阅卷之后再判断。法条上的十年是法定刑起点,不代表最终宣告刑就一定停在那个位置,辩护空间还在。家属当天办了委托。
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案件难点
第一个,金额卡在“特别巨大”的线上。266万的偷逃税额,刚好超过司法解释250万的“特别巨大”标准,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法定刑直接就是十年以上,量刑基础很高。
第二个,两个罪名叠加。除了走私普通货物罪,还因为疫区冻品的问题多了一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刑法第六十九条的数罪并罚规则摆在那里,两个罪名加起来,刑期压力比单一罪名大得多。
第三个,证据比较扎实,无罪的路线走不通。现场查获、人赃并获,证据链相对完整,硬打无罪不现实,只能把所有力气集中在量刑辩护上。
办案策略
接手之后先去看守所会见。两个目的:第一,让当事人搞清楚自己面临什么罪名、什么刑期,诉讼程序怎么走,心里有底才能稳住;第二,把参与的全部事实过一遍——怎么被雇的、具体做什么、拿多少钱、对船上货物了解多少——所有细节都得固定下来,后面辩护能不能打,全靠这些基础事实撑著。
会见之后团队马上启动阅卷。卷宗材料全部过了一遍,重点盯四个方向:海关算的266万有没有问题、疫区冻品这块在定性上有没有松动空间、XX某某在整个链条里算什么角色、有没有遗漏的从轻情节。
综合评估之后确定了辩护方向——不碰无罪,集中火力打罪轻。具体分四条线走。
第一,打主观明知程度。XX某某一直说自己被告知的只是“试航”,对走私行为的具体情况并不清楚,对货物来自疫区这事更是不知情。这个点不一定能直接推翻罪名,但能让法庭看到——这个人确实只是个被叫来干活的,对整件事的认知很有限,主观恶性不大。
第二,把从犯身份做实。这是整案最核心的突破口。从三个层面论证:地位上,XX某某是被人雇来的,上面让开船就开船,走私这件事谁发起、谁组织、谁决策,跟他没关系;作用上,他只管开船和船上杂务,不参与货源、不参与出资、不参与分钱;获利上,他拿的是固定工资,跟主犯赚的钱完全不在一个量级。刑法第二十七条写得清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个层面叠在一起,把从犯的结论钉死。
第三,审查程序有没有瑕疵。阅卷时仔细核对了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发现了几处问题——部分笔录没有当事人签名确认,部分讯问环节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程序也不够规范。这些问题不一定能把证据打掉,但足以削弱证明力,在量刑环节可以作为一个博弈筹码。
第四,把从轻情节都找齐了归拢在一起。XX某某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受雇参与、作用较小,配合从犯认定一起用。把这些情节全部列出来,每个都有证据支撑,形成一份完整的从轻情节清单。
阅卷时还注意到一个情况——XX某某是临时被叫来干这一趟活的,之前没有参与过其他走私活动。这个细节本身不大,但能说明他的参与程度确实很浅,主观恶性有限,在辩护意见里专门点了出来。
质证环节与法院观点
公诉方举证
公诉人出了五组证据:查获的冻品、船只、通讯记录、资金流水等客观证据;海关的税款计核证明;检验检疫报告,证明部分冻品来自疫区;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和前科记录。整体指向很清楚——走私事实成立,XX某某参与了,税额266万,疫区冻品也属实,两个罪名都构成。
公诉人当庭也认可XX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建议法庭认定从犯并从宽处理。
辩护方质证
主观明知方面,强调XX某某是临时受雇,被告知的是“试航”,对走私行为的具体情况缺乏明确认知,对货物来自疫区更是不知情,主观故意程度较低。
从犯方面,结合证据再次强调XX某某在地位、作用、获利三个层面都符合从犯特征,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
程序瑕疵方面,指出讯问笔录缺少签名确认、部分讯问环节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请求法庭在证据采信时予以注意。
坦白和初犯方面,强调XX某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没有翻供,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法院观点
法院认定两个罪名都成立,数罪并罚。但认可XX某某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一并采纳。综合全案,决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判决结果
XX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三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一年六个月,罚金四万;两罪并罚,决定执行四年二个月,罚金二十四万。同案主犯判了更重的刑期,其他从犯按各自作用分别判刑。
案件总结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件事——把从犯认定打透了。266万、两个罪名、数罪并罚,光看数字确实压得人喘不过气。但共同犯罪案件就是这样,数额是死的,人在链条里的位置是活的。只要把从犯身份坐实了,就能依法减轻处罚,这是刑法第二十七条给的明确依据。光有从犯还不够——主观明知要提出疑点,程序瑕疵要指出来,坦白初犯要认到位,每一个从轻情节都得归拢到一起,叠加起来才有足够的分量。冻品走私案做到最后,比的是对卷宗的熟悉程度和对法条之间衔接关系的理解深度。方向对了,数额再大的案子也能打出空间来。
核心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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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标注
林智敏律师,广东XX律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长期专注于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经济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在珠三角地区执业多年,对当地公检法机关的办案流程、裁量尺度及司法政策走向积累了较为深入的理解。
在走私犯罪辩护领域,林智敏律师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均有系统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冻品走私、奢侈品走私、电子产品走私等常见类型的走私案件。其善于从定性、数额、地位、程序等多个维度构建罪轻辩护体系,在重大走私案件中多次实现显著的量刑减让。林智敏律师总结的“冻品走私四维辩护法”(定性维+数额维+地位维+程序维),在多起重大走私案件中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林智敏律师坚持技术驱动型辩护理念,注重从案卷细节和财务数据中挖掘辩护空间,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本地生效裁判文书强化法律说理,致力于在每一件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辩护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