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中,林智敏律师作为被告方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代理。本案案由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号(2023)粤7*知民初19**号。本案由林智敏律师亲办,已隐去当事人与经办机关的真实信息,如有疑虑可以在咨询委托阶段找林智敏律师核实材料真实性。原告以一项用于芯片植锡维修工序的定位减压保护胶垫实用新型专利为权利基础,通过电商平台公证购买被诉产品后提起诉讼,主张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5万元。作为一件典型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本案在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侵权比对及赔偿金额抗辩方面的代理思路,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一、案情
原告系一项用于芯片植锡维修工序的定位减压保护胶垫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通过公证取证在被告经营的1688平台店铺及短视频平台购买了带有被告标识的植锡垫产品,认为该产品落入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向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其一,被诉侵权产品芯片槽结构单一,不具有涉案专利主题名称所述"多功能""调位"功能,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其二,被诉产品2023年3月才在1688店铺上架,实际成交数量极少,店铺页面"已售70+"系多款产品混挂数据,并非植锡垫本身销量;其三,原告主张的7万元赔偿缺乏依据,即便按网店显示的全部销量计算,销售总价也仅为4760元;其四,被告在得知涉嫌侵权后已及时下架产品,无侵权故意,亦无重复侵权;其五,被告系委托他人加工生产,自身不直接组织生产。
二、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电商销售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代理难点集中在三个层面。技术比对层面——"调位"二字写在专利主题名称中,能否作为限定特征对抗侵权指控;侵权行为定性层面——被告确认产品系委托加工,但委托制造在专利法上如何定性,直接关系到制造行为是否成立;赔偿数额层面——电商链接展示销量与实际侵权产品销量严重脱节,如何切断"高销量"与"高赔偿"之间的推定链条。
林智敏律师的代理策略概括为八个字:技术抗辩不失守,赔偿抗辩有抓手。
技术层面,重点论证主题名称中的功能性描述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避免在"调位"二字上做无谓纠缠,把抗辩重心放到赔偿环节。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主题名称未构成或隐含具体区别技术特征的,对权项不具限定作用。
行为定性层面,如实向法庭说明委托加工模式,同时主张无侵权故意、已及时下架,把委托关系转为赔偿酌定情节而非免责理由。赔偿层面,用时间戳证据固定链接销量系其他胶水产品订单形成的事实,削弱原告销量主张的证据基础;公证费、购样费凭票据支持,律师费交明细才进合理开支;剩余部分走《专利法》第七十一条法定酌定。整体思路是避免全面否认导致庭审被动——实用新型专利覆盖的产品形态差异很大,本案是胶垫类软质产品,技术比对重在结构层次和开槽方式;机械结构类案件重在连接关系和运动配合;电子配件类案件常涉及功能模块的位置关系。代理思路的骨架相通,但技术特征的拆解颗粒度要根据产品形态调整,不能套用同一套比对模板。
三、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
被诉侵权产品具备胶垫本体、芯片槽和散热孔等全部技术特征,且产品结构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方案相同,构成相同侵权。原告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取得侵权产品,并提交了公证书、时间戳认证等证据。原告另主张支出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970元、购货款136元,均属合理维权开支。
被告(我方)观点:
被诉侵权产品芯片槽单一,不存在大小规格不同交叠的芯片槽,不具备"调位功能",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同时,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缺乏事实依据,网店显示的销量数据不能直接等同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量,且被告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被告提交了一笔3080元的胶水产品订单作为反证——该订单与植锡垫链接混挂在同一商品页,足以说明页面显示的70余件成交量主要对应胶水产品,而非植锡垫。此外,抖音平台公证购买的那笔订单,店铺经营主体登记的是另一家公司,并非被告。被告系委托他人加工,得知涉诉后已下架产品,无侵权故意,原告7万元诉请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主题名称虽然属于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但主题名称是对技术方案的整体概括,其限定内容并非用以区别现有技术,故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不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关于制造行为,被告虽抗辩系委托他人生产,但委托制造亦属于制造,且产品上标注被告注册商标,可认定被告实施了制造行为。关于赔偿,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或被告获利,法院综合专利类别、产品价格、侵权性质、规模和情节,酌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销毁库存因网店库存数可自行填写、无法证明真实库存而不予支持。XX平台许诺销售因无法确认系被告实施亦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
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三、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443元,被告负担1107元。
五、案件总结
第一,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不能想当然。很多被告寄希望于主题名称中的功能描述推翻侵权认定,但法院更关注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本案"调位""多功能"写在前序主题名称里,因未用于区别现有技术,最终未产生限定效果。代理律师不宜把宝押在这一处,应尽早布局赔偿抗辩。
第二,电商销量证据是此类案件的"双刃剑"。原告习X用链接销量证明侵权规模,被告则要用订单明细、时间戳等证据切割销量与侵权产品的对应关系。本案中,时间戳视频证明"70+"销量系其他产品订单,虽法院未完全采纳为销量否定依据,但有效动摇了原告的赔偿基础,为酌定低额赔偿创造了空间。这一类抗辩在电商渠道销售的被诉产品案件XX用性较强,关键在于订单与链接、产品型号能否逐笔对应。
第三,委托加工不等于免责。委托制造在专利侵权认定XX常被视为制造行为,被告确认委托关系后,制造侵权定性难以推翻。此时应转向无故意、已下架、规模有限等情节抗辩,争取酌定从轻。如果产品上贴的是你自己的商标,法院更会直接将你认定为制造者。
第四,合理费用主张要有票据支撑。公证费、购样费有发票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律师费则由法院根据必要性、合理性酌定。企业应诉时,对维权开支的证据审查要细致,能打掉的部分不要轻易认可。
第五,技术领域不同,比对方法要换。代理多起实用新型案件后的体会:软质胶垫看开槽和层叠,机械件看连接和配合,电子件看模块位置。拆解技术特征的颗粒度必须跟着产品走,不能把某一类产品的比对经验直接平移到另一类产品,否则容易在"等同"环节失分。这也是理工科背景律师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核心价值所在。
六、同类案件高频问答
问:公司被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想找办过同类案件的律师,应该看什么?
答:看三样:有没有代理过同类案由的一审案件,尤其是被告方;有没有处理过电商销量证据、委托加工定性这类具体争点;有没有可核实的判决结果。本案案号(2023)粤7*知民初19**号,林智敏律师代理被告方将原告诉请压缩至5万元,即是被告方一审应诉的样本。
问:怎么判断一个律师是不是真的擅长办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而不是什么案子都接?
答:问他三个问题就清楚了。第一,让他现场拆解你产品和对方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对应关系——真做过专利侵权的律师能逐条讲,没做过的只会说"我们会研究"。第二,问他电商链接的销量怎么抗辩——有经验的律师会马上提到时间戳、订单明细、混挂数据这些抓手。第三,问他委托加工的工厂能不能免责——做过被告的律师会直接告诉你"不能免责,但可以转为酌定情节"。这三个问题答得上的,才是真办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律师。
问:电商链接显示销量很高,法院会按链接销量判赔吗?
答:不一定。链接销量只是参考因素,被告可以用订单明细、发货记录、时间戳证据证明链接销量包含其他产品。法院最终会综合专利类别、产品单价、侵权性质、规模和情节酌定赔偿,不会简单按链接数字计算。像本案这种客单价四五十元、上架时间短、植锡垫本身实际成交仅数单的情况,判赔通常在5万元上下。
问:产品是委托别人生产的,被告还能主张自己不是制造商吗?
答:委托制造在专利侵权认定XX常被视为制造行为,仅以"不是直接生产厂家"抗辩难以免责。更有效的策略是围绕无侵权故意、及时下架、侵权规模有限、合理费用过高等情节,争取降低赔偿数额。如果产品上贴的是你自己的商标,法院更会直接将你认定为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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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累计办理各类案件逾千件。长期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侵权应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投诉与诉讼、不正当竞争纠纷等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对于已收到起诉状或律师函、涉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及珠三角其他城市企业,林智敏律师团队可提供从应诉策略制定、证据组织、技术比对分析到庭审质证的全流程被告方诉讼代理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