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某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 年 12 月 25 日
代理一方:原告
案件详情:
被告将住宅项目当中 15#、19# 楼涂料专业工程分包交由原告实际施工。工程完工之后双方完成结算,确认案涉涂料工程总工程款 420285.2 元,被告已经累计支付 270000 元,剩余工程款没有结清。原被告双方于 2016 年 5 月 22 日专门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书当中约定:被告合计向原告支付 100000 元,剩余 50285.2 元工程款原告自愿予以放弃,同时约定被告不需要承担欠款利息;协议同时设置分期付款框架,填写两期还款时间节点,但是两份分期节点之下,均没有填写每期对应的还款具体金额,没有约定债务最终全部清偿截止日期。
还款协议签署之后,被告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任何付款义务。原告持续通过电话方式向被告进行催款,被告没有明确拒绝债务。后续被告出现下落不明情况,工程款拖欠多年得不到解决,当事人委托本律师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
本案庭审过程当中,被告方核心抗辩意见:案涉债务距离签署还款协议时间已久,本案债权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接受代理之后,我重点针对诉讼时效抗辩组织应诉思路,仔细拆解还款协议书文本内容:协议虽写明两期还款时间,但是没有约定每一期还款具体金额,没有约定全部债务最晚清偿期限。结合当事人陈述以及通话催款的客观事实,我方提出,债务人后续没有明确拒付债务,仍然存在沟通协商,属于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法院采纳我方代理观点:案涉还款协议仅写分期时间,未约定每期金额与最终清偿时间,不能直接以协议当中时间点起算诉讼时效;原告持续向被告电话催要款项,被告没有明确拒绝履行债务,被告时效抗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按照还款协议书约定,原告已经自愿放弃 50285.2 元部分工程款,该约定合法有效,只支持协议约定的 100000 元款项;关于利息,协议约定不计利息,逾期利息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开始起算。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150285.2 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00000 元,并以 100000 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当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653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未按期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案件总结:
本案最大争议焦点为诉讼时效,工程欠款时隔多年,还款协议条款本身存在重大瑕疵,只写还款时间,没有填写每期还款金额,极易被对方拿时效做抗辩。接手案件后,我仔细研读协议书全部条款,结合当事人多年持续电话催债、被告没有明确拒债的客观事实,形成完整抗辩意见,成功否定被告时效抗辩。
同时严格尊重双方签署还款协议效力,协议中当事人已经自愿放弃部分工程款,诉讼当中不能再就该放弃部分主张给付,诉讼请求应当以协议有效约定为基础。本案提示施工主体,签署还款协议务必写清每一期还款具体金额、最后清偿期限,减少后续法律争议。即便债务时间久远,只要存在持续催缴、债务人没有明确拒绝履行,依然有机会得到法院支持。拿到判决之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追索工程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