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X与豆XX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22日,二原告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某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室的房屋,总价款83.9万余元。合同约定,首期房款37.9万余元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余款46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某公司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并在交付后9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逾期则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承担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XX与豆XX依约支付首期房款37.9万余元。后因某公司无法开具购房发票,双方及案外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剩余46万元分期付款,张XX与豆XX于2016年11月9日支付16万元,某公司当日交付房屋。2017年5月18日,某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然而,因某公司涉及其他债务纠纷,涉案房屋被某法院查封。张XX与豆XX提出执行异议,并将剩余30万元购房款支付至某法院。2020年12月1日,某法院裁定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因某公司迟迟未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张XX与豆XX委托孙青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二、某公司是否构成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行为,应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计算标准。
孙青律师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XX与豆XX已付清全部购房款,某公司理应履行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同时,因某公司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致使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某公司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合法有效。张XX与豆XX已支付全部房款,某公司应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因涉案房屋曾被查封,某公司无法按期履行办证义务,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据此,某法院判决:一、张XX、豆XX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继续履行;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张XX、豆XX办理涉案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三、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XX、豆XX违约金(以53.9万余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7年3月1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