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葛X经刘XX介绍,进入某公司从事安装劳务,约定工资为每日四百元。某日上午,葛X在某公司市场内屋顶抬运水槽时,因现场缺乏安全防护装置,不慎从房顶跌落受伤。事故发生后,葛X被紧急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股骨骨干骨折、腰椎横突骨折、腰骶棘突骨折、多处肋骨骨折及肺挫伤等严重损伤,共计住院二十五天。出院后,葛X多次门诊复查。经司法鉴定,葛X伤残等级属十级,误工期三百日,护理期一百二十日,营养期九十日,且需后续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葛X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刘XX及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二万二千二百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各方主体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责任比例划分;二是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其将工程交由刘XX组织施工,按日结算费用,且已以某建筑公司名义购买限额八十万元的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并主张葛X卸下安全带退出施工现场时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刘XX则辩称其仅为介绍人,未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某保险公司抗辩称,涉案保险系某建筑公司投保,葛X并非为该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不符合保险理赔条件。某建筑公司述称其未承包案涉工程,仅系刘XX借用其名义代买保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葛X在从事雇佣劳务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事实清楚。葛X自身忽视安全、疏忽大意,应自行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刘XX组织劳务并受益却未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酌定承担百分之五的责任;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忽略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承担百分之七十五的主要责任。关于保险理赔,因保险合同相对方为某建筑公司,葛X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经核算,葛X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七万零九百二十余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赔偿葛X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万三千一百九十余元(扣除已垫付费用);刘XX赔偿葛X一万三千五百四十余元;驳回葛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