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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丽画律师代理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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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邓丽画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未开业”及“疫情不可抗力”为由的拒付抗辩,邓律师精准界定案涉合同“名为委托、实为租赁”的法律性质,有力驳斥了被告的免责主张。在证据组织上,邓律师梳理了商铺变更、面积差抵扣及历史付款明细,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前期收益诉求获全额支持。针对违约金诉求,邓律师结合实际情况与司法实践,灵活调整诉讼策略,最终促成法院支持按LPR标准计算违约金,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优秀的危机处理与客户沟通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8年12月,原告李X与案外人某置业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合同》,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广场的商铺,建筑面积15.86平方米,单价2万余元,总价32.8万余元。同日,李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由被告受托经营该商铺并支付经营回报收益。后因商铺位置变更,双方于2022年3月重新签订合同,确认商铺变更为某号,建筑面积17.88平方米,总价款变更为37万余元,委托经营期8年。合同约定前五年收益按总价款7%/年计算。被告仅支付了首年收益2.3万余元,后续收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12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剩余经营收益四千余元、2.5万余元等及滞纳金。被告辩称原告不享有商铺所有权,且商业体未开业、受疫情影响无收益,拒付理由成立,并主张滞纳金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告是否有权主张商铺经营收益。被告主张原告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享有所有权。第二,商业体未开业及新冠疫情是否构成被告拒付租金的合理抗辩理由。被告认为未开业且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支付收益显失公平。第三,2023年12月之后的收益及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是否应予支持。被告认为后续收益支付条件未成就,且民事法律中无滞纳金规定,违约金标准过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法有效,虽名为委托经营,实为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已实际支付购房款,享有主张收益的权利。受疫情影响并非商铺未经营的唯一原因,不构成拒付租金的合理理由。对于2019年1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收益5.6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对于2023年12月之后的收益,因支付期限未届至且未对账结算,不予支持。关于滞纳金,因原告主张标准过高,且疫情确有影响,法院依法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李X支付商铺返租收益5.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余元,减半收取八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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