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刘X甲于2024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被派遣至某快递企业工作。2024年4月13日,刘X甲在工作期间因机械设备故障导致脚趾轧伤,随后前往某医院检查治疗。2025年7月22日,某人社局认定此次受伤为工伤。2025年9月1日,某劳鉴机构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2025年11月28日,鉴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2024年9月1日,刘X甲伤情痊愈后回单位上班。受伤前其日工资为200元。2025年2月13日,刘X甲向某公司索要工伤赔偿未果,被通知休息待岗,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某公司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刘X甲于2026年1月23日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5万余元及鉴定费一百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应当向刘X甲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待遇及具体金额。某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缺席仲裁。仲裁庭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仲裁庭予以支持并调整金额;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十级标准为6个月,予以支持;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虽鉴定为6个月,但刘X甲于2024年9月1日痊愈并返岗,故停工留薪期计算至2024年8月31日,予以支持并调整金额;关于鉴定费,因未购买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经调解未果,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一、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刘X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万余元;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万余元;三、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万余元;四、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9万余元;五、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一百余元。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