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10月24日,原告某消防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某大学某校区地下停车场项目的消防分项工程分包给原告。分包内容涵盖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全部内容,采用包工、包料、包资料、包进度、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等方式,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施工。2020年10月24日,建设单位委托某公司对消防工程进行检测,结论为合格。同年10月27日,建设方及被告等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结论为符合要求。2023年6月5日,双方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确认总结算价款为225.8万元。截至庭审当日,原告累计向被告开具发票175万元,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135万元,剩余90.8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谢某甲律师与邓丽画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0.8万元及逾期利息3.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系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质证。原告提交了《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检测报告、竣工验收记录、结算核定案表、结算书、发票及支付凭证等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且工程已验收合格并结算。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标准是否认可。经法庭调查,被告某工程公司对原告某消防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明确表示认可,双方对案件事实及债权债务关系无实质性争议。因此,本案的审理重点转化为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性、合理性的依法审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被告处承包消防分项工程,依约完成项目并经双方结算,产生工程款共计225.8万元。被告支付135万元后,剩余90.8万元未付,显属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0.8万元,并自2023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且被告对此全部认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消防公司工程款90.8万元及利息;如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万余元,减半收取六千余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