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兰X与被告白X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9月生育一女兰X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原告诉称,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顾,多次离家出走,且在2018年私自携带家中房屋拆迁款离家,至今去向不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且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被告白X辩称,婚后其辞去工作,独自承担全部家务,长期照料患有小儿麻痹、瘫痪在床的婆婆及公公,悉心抚养女儿。被告因长期劳累及剖腹产后遗症身患子宫肌瘤、重度抑郁症等多种疾病。被告指出,拆迁款一直由原告掌管,其并非私自离家,而是被原告强行赶出家门。现被告无房无收入,且女儿正值中考关键期,坚决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主张被告私自携带拆迁款离家出走、对孩子不管不顾,导致感情破裂;被告则主张其为家庭付出全部心血,身患重病亟需扶助,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此外,关于家庭拆迁款的实际掌控情况、被告离家出走的真实原因,以及婚生女在中考关键期的抚养与成长权益保障,均是双方矛盾交织的关键所在,也是法院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考量因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但不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且原告亦无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团结及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兰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