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黄X与被告汪XX、丰XX系朋友关系,汪XX与丰XX系夫妻,汪XX系二人之子。四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21年3月9日,原告与某公司、汪XX、丰XX签订《借款合同》。2023年3月9日,各方在该合同上确认欠款金额为150万元,约定月利率1.8%。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汪XX作为唯一股东,原告主张其应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原告于2022年10月30日通过微信向汪XX转账5万元。2024年2月2日,案外人胡XX与某公司、汪XX签订《债务债权确认书》,确认欠付本金加利息共计160万元,约定若逾期未付需支付违约金,丰XX、汪XX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随后,胡XX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发送通知书。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欠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多笔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暂合计356万余元,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
【争议焦点】
被告某公司、汪XX、丰XX、汪XX共同答辩称:首先,原告未实际出借150万元,实际借款本金应为59万余元;丰XX并非借款人也未明确保证人身份,汪XX不应承担责任。其次,原告向汪XX转账的5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无权主张利息。最后,2024年2月2日的债务确认书中未约定利息,无权主张。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实际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即《借款合同》及《债务债权确认书》项下的真实出借金额;二是各被告的责任承担主体及范围,包括丰XX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或保证责任,汪XX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三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黄X表示放弃调解书中所确认内容之外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针对2021年3月9日的借款合同,四被告共计应返还原告本金60万元及利息60万元,两项小计120万元,应于2025年3月1日之前付清;若未如期足额支付,则按年息10%计算逾期利息。
二、汪XX应于2025年3月1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若未如期足额支付,则按年息3.1%计算逾期利息。
三、关于2024年2月2日债权债务确认书所涉款项,经协商由四被告于2025年3月1日前支付原告本金125万元;若未如期足额支付,则按年息10%计算逾期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1.7万余元由四被告承担,于2025年3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各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