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XX系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与原审被告冯XX、冯X甲系继母子关系,二人之父为冯X丙。姜XX与冯X丙缔结婚姻关系后,因家庭琐事及赡养问题产生矛盾。后冯X丙去世,姜XX于2024年11月单独立户。在此期间,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放给姜XX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包括门面房收益、回迁奖励等)共计3.1万余元,被冯X甲领取。姜XX认为该款项系其个人合法收益,冯X甲占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冯X甲、冯XX返还3.1万余元,并要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后续集体收益直接发放至其个人账户。一审法院判决冯X甲返还3.1万余元,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后续收益直接发放至姜XX账户,驳回对冯XX的诉请。冯X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与姜XX曾口头约定由其领取收益款以抵扣照顾父亲及支付医疗费等费用,且父亲遗言亦指定由其分配收益。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冯X甲领取姜XX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3.1万余元是否具有合法依据,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并应当予以返还。冯X甲主张双方存在口头约定及父亲遗言授权,以此作为其占有款项的抗辩理由;姜XX则坚称该款项为其个人合法收益,冯X甲的占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冯X甲在一审中自认领取了3.1万余元,二审中又予以否认,其陈述前后矛盾且未提交证据推翻自认,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冯X甲主张的口头约定及遗言分配,因其未提供证据佐证且姜XX不予认可,法院不予支持。冯X甲在无约定或法定依据的情况下领取该款项,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冯X甲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