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柳X与被申请人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X委托郭献池等律师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柳X诉称,庄X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0年4月16日出具《借条》,确认借款5万元,承诺于2020年10月1日还清,并约定了逾期责任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借款后,庄X仅偿还四千余元,剩余4.5万余元本金拒不偿还。柳X为此支付三千元律师费委托律师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庄X偿还本金4.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律师费三千元及仲裁费等。庄X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及庄X应承担的还款金额;二是柳X主张的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柳X提供的《借条》、微信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柳X已依约出借5万元,庄X仅偿还四千余元,剩余4.5万余元未还,构成违约。虽借条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柳X主张自仲裁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借条约定,庄X应承担柳X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三千元律师费。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裁决如下:一、庄X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柳X借款本金4.5万余元,并支付自2026年4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庄X于同期限内支付柳X律师服务费三千元;三、本案仲裁费两千五百余元由庄X负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