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黄X从事石材销售业务。被告洪X因施工需要,多次通过微信向黄X采购石材,双方通过微信进行对账。2025年10月6日,黄X向洪X发送了详细的结算清单,清单上明确载明了采购品种、厚度及款项明细等,确认余款为4.5万余元。黄X在微信中向洪X说明总欠款金额,并约定于2026年4月5日结清全部货款,洪X回复确认。然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洪X并未按约结清案涉货款,仅于2026年4月18日通过微信向黄X转账1500元。经黄X多次催讨,洪X尚欠4.4万余元货款未予支付。为此,黄X委托郭献池律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洪X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效力及欠款金额的认定。首先,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结算清单及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该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次,关于欠款金额,原告黄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结算清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洪X确认尚欠货款4.5万余元。扣除被告后续支付的1500元,被告实际尚欠原告货款4.4万余元。被告洪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洪X结欠原告黄X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予以偿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货款4.4万余元,并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次日即2026年4月6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该诉求未超过双方约定,且计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洪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X货款4.4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减半收取计四百六十元,由被告洪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