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黄X于2021年1月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担任采购专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6年4月13日,某公司以黄X未按照调岗通知到新岗位工作连续满三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与黄X的劳动合同。黄X对此不服,委托郭献池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万元(当庭由6万元变更)、返还在职期间违法克扣扣款八千余元、支付工资一千九百余元等。某公司辩称,因黄X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作出合理调岗决定,黄X拒绝服从并连续旷工,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合法合规,且已足额支付工资。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某公司对黄X作出的跨业务线调岗决定是否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第二,某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是否对黄X产生约束力;第三,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首先,黄X在2025年12月及2026年2月的月度绩效分别为91.4分和97.48分,高分绩效直接推翻了某公司关于其“长期不胜任采购岗位”的主张。其次,采购专员与品管文员在岗位职责、工作权限及晋升路径上差异显著,仅以同属供应链上下游即认定同类岗位缺乏法律依据,在劳动者连续考核达标前提下单方跨业务线调岗不属于合理调岗。最后,案涉奖惩及人事制度系母公司制定,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制度经本单位民主议定并向黄X公示告知,故母公司制度不能直接约束子公司员工,解除制度适用主体违法。综上,某公司解除理由不能成立,构成违法解除。对于黄X主张的6.6万元赔偿金,因其低于法定核算金额,系自主处分权利,仲裁委予以认可。对于克扣工资请求,因黄X举证不能,不予支持;社保、公积金等请求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最终裁决:确认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X支付赔偿金6.6万元;驳回黄X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