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曾X购买某小区商铺后,与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将商铺委托某公司经营管理,期限八年,前五年每年按购房总价款的百分之七支付经营回报收益,逾期支付需按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曾X全额支付购房款。后因开发商无法交付原商铺,双方变更标的商铺为某小区另一商铺,并重新签订合同,确认面积差及总价款,约定部分收益抵扣房款面积差,剩余收益按期支付。自二零二一年六月起,某公司未能继续依约支付经营收益,曾X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的经营收益4.7万余元及相应滞纳金。案件审理过程中,曾X自愿撤回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商铺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二是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经营收益及违约金。某公司辩称,合同明确约定为不可撤销委托,且案涉商铺为盒子铺,已统一装修改造,不具备独立运营和返还条件。同时,某公司主张因疫情影响及商业体未开业,其失去支付收益基础,要求支付收益及滞纳金违背公平原则。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虽名为委托经营管理,但根据权利义务内容实质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疫情影响并非某公司拒付租金的合理理由,其未按约支付收益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扣除原告同意抵扣的购房款及开发商代付部分,某公司实际还应向曾X支付剩余租金4.7万余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未来期间收益,因尚未到支付期限,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因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明显过高,且考虑到疫情确实对被告经营造成巨大影响及商业体至今未正常运营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曾X支付商铺返租收益4.7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曾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