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0月27日,刘X在某公司承建的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进行安装施工时,不慎被砸伤右脚,经某医院诊断为第一跖骨骨折。2024年5月20日,某局认定刘X所受伤害为工伤。2025年3月7日,某委员会鉴定刘X为十级伤残。同年4月18日,确认刘X停工留薪期为四个月。因某公司未为刘X缴纳工伤保险,刘X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0.5万余元。某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刘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万余元及鉴定费一百余元,合计14万余元。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无需支付上述费用。邓丽画律师接受刘X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刘X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二是刘X是否存在违章操作从而应减轻某公司的赔偿责任;三是某公司主张的商业保险理赔款及已支付的4万元医药费、误工费能否在本案中予以抵扣。
针对上述焦点,邓丽画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有力反驳。首先,关于时效问题,律师指出权利被侵害的时点应以工伤待遇各项请求权成立且数额确定之日为准,仲裁委以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送达之次日起算时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关于违章操作,律师强调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X存在违章行为。最后,关于款项抵扣,律师明确商业保险理赔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抵扣,同时指出某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4万元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某公司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刘X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根据相关规定计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无不当。某公司要求不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某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刘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万余元、鉴定医疗费一百余元;驳回刘X的其余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