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X、魏X乙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商铺,后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商铺委托给某公司统一经营,期限为五年,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合同明确约定了商铺经营回报收益的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并约定若某公司逾期支付收益,需按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仅支付了首年收益3万余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后续经营收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返还商铺、支付各年度经营收益、逾期滞纳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等。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要求返还商铺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案涉商铺是否具备返还条件及合同性质认定;二是被告是否应当支付经营回报收益及违约金;三是合同到期后的占有使用费如何计算。被告某公司辩称,案涉商铺为大型商业体中的非独立物理空间,已统一装修且无法分割独立运营,不具备返还条件;同时主张因商业体未开业及疫情影响,其未获取收益,不应支付经营回报及违约金,且认为“滞纳金”不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范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但根据实质内容应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收益已构成违约。受疫情影响并非被告拒付租金的唯一原因及合理理由,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关于违约金,因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明显过高,且考虑疫情对被告经营造成的实际影响,法院依法将其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外,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后,被告未续签合同但仍占有使用商铺,原告主张按原收益标准计算占有使用费,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商铺返租收益10.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商铺占有使用费2.6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