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7月至9月期间,原告张XX为被告苏XX承包的某市某商场等店面提供装修劳务。劳务完毕后,被告苏XX一直未支付劳务费。经双方核对,被告苏XX出具欠条两张。第一张欠条载明:因某品牌工费于2022年9月17日欠张XX2.7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22年11月30日前还清,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5%支付利息。第二张欠条记载:因工程欠款于2021年9月1日欠张XX4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22年10月30日前还清,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5%支付利息。但至今被告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张XX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6.7万元,并支付以2.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11月10日分别为两千六百余元和四千余元,以上合计7.3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法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及劳务费的具体金额;二是被告苏XX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利息计算标准;三是双方能否在法院主持下就劳务费及违约金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以实质性化解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劳务费事实清楚,有欠条为证;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对还款金额及利息计算存在协商空间。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苏XX于2025年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XX和解款4.5万元。届时,被告苏XX将上述款项转入原告张XX如下账户:户名张XX,开户行某银行某支行,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二、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之间就涉案项目劳务费再无其他争议。三、如被告苏XX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张XX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余元,减半收取计八百余元,由原告张XX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