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诉称,2024年10月8日,案外人郭XX因家庭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张XX提出借款60万元,承诺于2024年10月30日前偿还,并亲笔出具了借条。同日,原告张XX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将共计60万元款项汇入郭XX指定的银行账户,履行了出借义务。然而,郭XX在收到借款后不久,便于2024年10月12日因故去世。经查,被告李XX与死者郭XX系合法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同生育了郭XX、郭XX两名子女。原告张XX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郭XX与李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被告李XX、郭XX、郭XX作为郭XX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4年11月3日为五千余元),本息暂合计60.5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原告张XX与郭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借款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其二,涉案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郭XX与李XX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XX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三,被告郭XX、郭XX作为未成年继承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与诉讼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各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的具体份额与方式如何界定。鉴于本案涉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力求实现案结事了。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李XX、郭XX、郭XX同意共同偿还原告张XX借款本金60万元。该款项由被告分期支付:于2025年1月17日前先行支付20万元;剩余40万元由被告自2025年2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8万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二、若被告李XX、郭XX、郭XX任意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张XX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额外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纷。本案受理费九千余元,减半收取四千余元,由被告李XX、郭XX、郭XX共同承担,并在支付上述第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