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2年5月至9月期间,秦X甲分两次向吴XX转账及出借资金共计6.6万余元,吴XX出具两份借条,载明借款用于某陶瓷公司西安办事处资金周转,并由吴XX等人签字。此后,吴XX偿还5000余元,剩余6.1万元迟迟未还。2025年2月,某实业公司出具担保书,确认吴XX欠款事实,并承诺若吴XX不能按时还清本息,由某实业公司全权担保、无条件全额偿还,并承担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因多次催要无果,秦X甲委托梁XX与邓丽画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XX、某陶瓷公司偿还本金6.1万元及逾期利息,某实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律师费等。
【争议焦点】
庭审中,各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秦X甲与吴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吴XX抗辩称双方系其他经济往来且款项已还清,同时主张担保书系伪造;第二,某陶瓷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抗辩称从未设立西安办事处,借条印章不实,双方无借款合意;第三,某实业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及责任类型,其抗辩担保书上的印章与备案公章不符,系秦X甲私自加盖,且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第四,本案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X甲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与吴XX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吴XX欠付本金6.1万元事实清楚,应予偿还并支付逾期利息。关于某陶瓷公司,因秦X甲未能证明借条上的办事处与该公司存在关联,故驳回对其诉请。关于某实业公司,虽其主张印章不符,但承认该印章曾对外使用且用印管理混乱,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故担保有效;但因担保书未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依法认定为一般保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吴XX限期偿还秦X甲借款本金6.1万元及利息(按LPR的4倍计算);某实业公司对吴XX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驳回秦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