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姚XX受雇于被告某公司,为其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劳务报酬56万余元。此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及上门等方式向被告催要该笔款项,但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推诿,迟迟未能支付。无奈之下,原告王XX、姚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委托邓丽画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在诉状中明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56万余元,并以56万余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迟延支付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9万余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考虑到本案事实较为清楚,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便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劳务报酬的本金数额,双方对前期结算的56万余元欠款本金均无异议,但对付款期限的宽限存在分歧;其次,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LPR的1.5倍计算,而被告希望降低利息标准或免除利息;最后,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原告要求被告全额承担,被告则希望原告分担部分费用。如何在保障原告核心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下,给予被告合理的履行期限,并妥善解决利息与诉讼费的分担,成为本案调解的关键。
【裁判结果】
经过多轮磋商与法院的耐心释法说理,原、被告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公司承诺于2026年5月15日之前,向原告王XX、姚XX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56万余元;二、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该利息以56万余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26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法院依法减半收取五千余元,由原告王XX、姚XX自愿负担。双方确认就本案不再有任何其他纠纷,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