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于X与任X系朋友关系。任X诉称于X于2022年5月5日向其借款八千余元至今未还,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于X偿还借款八千余元及利息五百余元。一审中,任X提交微信转账截图证明其向微信名为“奇哥”的账户转账八千余元,并申请证人赵某乙出庭作证,证明于X当面借款及扫码收款的过程。于X抗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其未收到款项,且否认“奇哥”为其本人。一审法院结合证人证言及转账凭证,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于X偿还任X借款八千余元,驳回利息请求。于X不服,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梁XX、邓丽画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任X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任X案涉转款八千余元是否应认定为于X向任X的借款,即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二审期间,于X提交其与案外人王XX(即一审中收款人“奇哥”)的聊天记录,证明王XX从事地下博彩业务,任X与于X均在王XX处有独立账户,王XX定期向于X发送双方的账户投注信息。任X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查验任X手机付款记录,确认案涉八千余元实际收款人确为王XX,且王XX与任X于2023年5月添加为微信好友。于X解释称因任X手抖不便操作手机,故委托其帮忙操作博彩账户。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查明事实,案涉八千余元实际由案外人王XX收取,于X并非实际收款人,且任X在王XX处有博彩投注账户。于X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就案涉八千余元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任X应当对双方成立借贷关系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主张,且陈述与查明事实存在明显矛盾。因此,二审法院对任X关于双方成立借贷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于X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任X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余元由任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余元由任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