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钱X与被继承人马XX系夫妻,马XX于2024年7月去世,生前未立遗嘱。钱X与前夫育有女邬XX,马XX与前妻育有子马X甲。马XX名下有位于某市某区某路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马XX去世后,马X甲取走了房产证、银行卡等物品,并陆续支取了存款。钱X认为,邬XX随其与马XX共同生活,与马XX形成抚养关系;且自己与邬XX对马XX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马X甲有赡养能力却未尽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继承案涉房产大部分份额、分割存款,并要求马X甲返还领取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马X甲辩称邬XX未与马XX形成抚养关系,无权继承;且抚恤金、丧葬费已用于处理马XX后事。邬XX则同意钱X的全部诉求。
【争议焦点】
1. 邬XX是否与马XX形成抚养关系,是否具备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资格;
2. 案涉房产、银行存款以及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的具体分割原则与数额认定;
3. 马X甲主张扣除的丧葬相关费用是否合理,是否应从抚恤金等款项中予以剔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邬XX在钱X与马XX再婚时未满十六周岁,随二人共同生活至成年,依法应认定与马XX形成抚养关系,享有继承权。因各方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多分或少分遗产的法定情形,遗产应由三人均等分配。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份额归钱X所有,剩余一半由三人均分。基于有利于生活需要原则,房产归钱X所有,由其向二被告支付折价款。马XX名下存款及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共计五万余元,扣除马X甲实际支付的合理火化等费用一万余元后,剩余款项由三人均分。因存款已被马X甲支取,其需向邬XX补偿相应份额,并与钱X应付的房屋折价款进行折抵。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产归钱X所有;钱X向马X甲支付折价款八万余元,向邬XX支付折价款十万余元;马X甲向邬XX补偿七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