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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黄光杰律师代理丈夫出轨转账第三者六十三万,原配起诉全额返还,律师代理第三者成功减损七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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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杰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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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第三者应诉,提出程序异议、雇佣关系抗辩、共同生活支出、怀孕流产身体受损等多重抗辩,法院采纳过错比例划分原则,判决仅返还百分之三十即十九万余元,成功为当事人减少七成返还金额

案件详情

 

案件摘要: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展情人关系,七年间通过微信向第三者转账六十三万余元。原配发现后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全额返还。黄光杰律师代理被告第三者,提出双方存在共同生活支出、被告怀孕流产身体受损等多项抗辩,法院最终仅判决被告返还百分之三十即十九万余元,成功为被告减少了七成返还金额。

 

黄光杰律师代理:被告方(第三者)

案件类型:婚姻家庭(不当得利纠纷)

代理结果:胜诉(部分胜诉)

裁决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

原告汤XX与第三人林XX系夫妻关系,于二零零三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二零一七年二月,第三人林XX在朋友饭局中认识被告韦XX,之后林XX以"已协议离婚"为由与韦XX发展为恋人关系。二零一七年四月起,林XX开始为韦XX在福州市租房恋爱同居生活,韦XX辞去服装厂工作,跟随林XX共同生活,由林XX负责日常生活开支。

林XX通过微信向韦XX转账,款项主要用于房租费、双方及韦XX女儿的衣食住行、日常生活、人情往来费用开支等。共同生活期间,韦XX随林XX到其工厂务工,林XX亦随韦XX回广西凌云县走访其亲戚朋友。

共同生活期间,韦XX先后三次怀孕并进行人流手术。二零一七年十月,韦XX因怀孕到福建省某妇幼保健院检查后作早期引产手术;二零一九年三月,韦XX因怀孕到广西某妇幼保健院检查(孕妇法定监护人一栏为林XX,属夫妻关系),韦XX向林XX提议孕生育小孩,林XX才告知韦XX其实际并未离婚的事实;二零一九年五月,韦XX到百色市某医院住院作中期妊娠引产手术。

经查明,从二零一七年三月至二零二三年八月的七年期间,林XX自愿向韦XX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等付款方式产生资金往来共计五百三十五笔,款项总额六十三万余元。其中以"520""1314""888"等具有特殊寓意数字的转账一百四十七笔,计七万二千余元;无特殊寓意数字的转账三百八十八笔,计五十六万余元。二零二三年八月,原告汤XX发现林XX与韦XX的不正当关系后,林XX停止向韦XX转账。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第三人林XX向原告汤XX作出《情况说明》,自认与韦XX系情人关系,从二零一七年二月起在汤XX不知情的情形下向韦XX转账合计六十三万余元,在交往中造成韦XX怀孕的事实。二零二五年一月,原告汤X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确认第三人林XX赠与被告韦XX款项六十三万余元的行为无效;二、判令被告韦XX返还赠与款六十三万余元及利息。

黄光杰律师代理被告韦XX应诉,提出多项抗辩:一、原告将林XX列为第三人而非被告,程序上存在瑕疵,林XX作为给付款项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是被告;二、被告与林XX之间存在事实雇佣关系,转账款项实为劳动报酬,包括为林XX洗衣做饭、起居照料等家庭劳务;三、转款款项属于共同生活的必要开支,用于租房、饮食、医疗等共同生活支出,应由双方共同负担;四、第三人林XX多次致被告怀孕堕胎,导致被告身体严重受损,依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支付给被告的款项包含对被告的损害赔偿;五、部分转账诉讼时效已超过三年;六、若法院认定部分款项需返还,利息起算点应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且需扣除被告已承担的劳务成本及人身损害赔偿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案由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第三人林XX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借不实事由与韦XX发生婚外情,其行为应受道德谴责。相对于韦XX而言,其与林XX在一定期间以恋爱形式共同生活并接受林XX对租房、衣食住行、人情往来等费用的开支,是建立在为表达或增进感情基础上作出的正常消费性经济互往支出。但韦XX在明知林XX未离婚情形下仍接受其转账款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致使该民事行为无效。

法院进一步认为,林XX属于过错责任较大的一方;韦XX属于过错责任较小的一方。林XX在七年期间向韦XX转账共计六十三万余元中,亦包含有林XX与韦XX共同生活的经济互往情形,韦XX取得该利益并非全部无效。因此对原告汤XX主张确认赠与行为全部无效,缺乏依据,法院予以驳回。对于原告仅向过错责任较小的韦XX主张返还权利,法院依据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韦XX按取得转账款六十三万余元的百分之三十即十九万余元予以返还。关于利息,以应返还款项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争议:

1、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转账,原配能否主张全额返还;

2、第三者不知道对方未离婚,接受转账是否存在过错;

3、转账款项中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的部分,是否应当返还;

4、第三者因怀孕流产身体受损,能否主张扣除相应赔偿金额;

5、部分转账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是否丧失胜诉权。

本案的经验:

第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第三者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但法院并非一律判决全额返还,而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返还比例。

第二,第三者不知道对方未离婚而与其交往的,过错程度较小,法院在确定返还比例时会酌情降低。如果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接受转账,过错程度较大,返还比例会相应提高。

第三,转账款项中包含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部分,属于正常消费性经济互往,不应全部认定为赠与无效,法院会扣除该部分后再确定返还金额。

第四,第三者因交往期间怀孕流产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在返还财产纠纷中直接扣除,可另案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第五,持续多年的转账行为构成一个整体事件,诉讼时效从整体事件终止时起算,不应逐笔计算诉讼时效。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代理第三者应诉,提出程序异议、雇佣关系抗辩、共同生活支出、怀孕流产身体受损等多重抗辩,法院采纳过错比例划分原则,判决仅返还百分之三十即十九万余元,成功为当事人减少七成返还金额。

办案心得:

夫妻一方出轨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案件,原配通常主张全额返还,且社会舆论普遍认为第三者应当"净身出户"式全额返还。但从法律角度,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如果第三者本身也是被欺骗的(不知道对方未离婚),其过错程度较小;如果转账中确实包含了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这部分也不应简单认定为"赠与"。作为代理律师,无论是代理原配还是代理第三者,都要客观分析双方的过错比例和款项性质。代理被告一方,关键是要证明自己的过错较小、转账中有合理的生活支出,争取降低返还比例。同时要注意,怀孕流产的人身损害赔偿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抵扣,需要另案主张,但可以作为过错程度的考量因素。

适用的哪些类型法律纠纷的用户:

婚姻家庭纠纷、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第三者返还财产类法律问题的客户。

本案推荐的关键词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外情赠与,公序良俗,不当得利,返还财产,第三者

本案 FAQ 问题:

Q1:丈夫出轨给第三者转钱,妻子起诉能要回来吗?

A1:可以。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应当返还。但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返还比例,不一定全额返还。

XX:第三者不知道对方没离婚,也要全额返还吗?

A2:不一定。如果第三者确实不知道对方未离婚,其过错程度较小,法院会酌情降低返还比例。

Q3:转账里有一起生活的开销,也要全部返还吗?

A3:不一定。转账中包含双方共同生活的正常消费性支出,属于经济互往,法院会扣除该部分后再确定返还金额。

XX:第三者怀孕流产,可以要求赔偿吗?

A4:可以,但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需要另案向男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不能直接在返还财产纠纷中抵扣。

Q5:转账持续了好多年,过了好几年还能起诉要求返还吗?

A5:持续多年的转账行为构成一个整体事件,诉讼时效从最后一笔转账终止时起算,一般不会逐笔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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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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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杰,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中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法律部副部长、隆林分所主任、青年委员、团支部书记,专职律师。 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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