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黄光杰律师代理大型建工集团拖欠砂石款五十二万,开发商反诉未开票拒付违约金案胜诉
案件摘要:某沙石经营部向大型XX集团供应砂石材料,累计供货总价超百万元,对方拖欠货款五十二万余元。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抗辩不支付违约金。黄光杰律师代理供货方,从不安抗辩权角度切入,法院驳回被告抗辩,判决全额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黄光杰律师代理:原告方
案件类型:合同事务(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结果:胜诉
裁决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XX
案件主要内容:
某沙石经营部(以下简称沙石经营部)与广西某大型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签订《砂石购销合同》,约定由沙石经营部为XX集团承建的钟山县某棚户区改造项目供应细沙、粗沙、碎石等砂石材料,合同总价款一百零五万余元。合同对产品规格、名称型号、数量、含税单价、金额及供货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指定了物资验收人和结算对账人。
合同签订后,沙石经营部按照约定开始向XX集团供应砂石材料。后因实际供货量超过合同总价款,双方又签订《砂石购销合同补充协议》,新增预拌混凝土采购金额一百七十八万余元,仅增加材料采购数量及变更需方公司名称,其他未尽事宜按原合同执行。
自二零一九年七月起,沙石经营部持续向XX集团供货,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最后一次供货。双方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进行结算,确认沙石经营部累计向XX集团供货总价款一百四十二万余元,XX集团已支付货款八十九万余元,尚欠货款五十二万余元。
按照合同约定,双方按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二十六日至当月二十五日,所供材料到达工地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每月十日前双方对清上个周期账目并完善结算确认手续。双方对结算周期内账目完善确认手续后三十天内,需方支付结算确认款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余款百分之二十在下批次货款结算确认后一并付清,最后一批货物结算余款从供完合同约定材料之日且产品确认检测合格后三十天内付清。合同还约定,若需方延期付款,将承担所欠货款的每日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供方,且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所欠货款总金额的百分之五。
供货结束后,XX集团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五十二万余元。沙石经营部多次催讨未果,委托黄光杰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集团支付尚欠材料款五十二万余元,并以未付材料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所欠货款总金额的百分之五。
诉讼过程中,XX集团到庭应诉,对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无异议,但提出关键抗辩: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先开具发票,被告后付款,因此对于原告尚未开具发票的货款部分,被告不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应以原告已开具发票但未付款的金额为基数,从被告收到发票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经庭审查明,截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沙石经营部已向XX集团开具了一百三十六万元的发票,剩余六万余元发票未开具,而XX集团仅支付了八十九万余元货款。法院审理认为,沙石经营部已向XX集团开具了一百三十六万元的发票,但XX集团仅支付八十九万余元,说明原告已履行了先开具发票的义务而被告未按约支付对应货款,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基于不安抗辩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尚欠货款,而非必须以全额开具发票为前提,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至迟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后的三十天内即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前支付完所有款项,现被告未依约履行,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即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认可。最终法院判决XX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沙石经营部支付货款五十二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从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两万六千余元为限)。
本案争议:
1、大型XX集团对货款金额无异议,但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违约金,该抗辩能否成立;
2、原告未全额开具发票,被告是否有权拒付全部剩余货款;
3、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当如何确定;
4、合同约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所欠货款百分之五,该约定是否有效。
本案的经验:
第一,买卖合同中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出卖人已开具部分发票但买受人未按约支付对应货款的,买受人构成违约,出卖人有权基于不安抗辩权要求支付全部剩余货款,而无需以全额开票为前提。
第二,被告对货款金额无异议的,法院直接支持货款本金;违约金部分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双方履行情况综合认定。
第三,合同约定违约金总额上限(如不超过所欠货款百分之五),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第四,建筑工程类砂石采购案件,供货周期长、金额大,关键在于保留好每一批次的供货单、结算单和转账凭证,形成完整的结算证据链。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代理供货方应对大型XX集团的诉讼抗辩,从不安抗辩权角度击破"未开票不付违约金"的抗辩逻辑,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违约金,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全额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帮助供货方追回五十二万余元欠款。
办案心得:
向大型建筑企业供应砂石材料,往往供货周期长、结算流程复杂,对方拖延付款是常态。对方对货款金额本身没意见,真正的争议点往往在违约金上——以"没开发票"为理由拒付违约金,是建工类买卖合同纠纷中非常常见的抗辩。代理供货方,关键在于区分"开票义务"和"付款义务"的关系:如果对方已经违约在先(收到发票不付款),供货方就没有必要再继续先开票,有权主张全部货款。同时要注意合同中违约金上限的约定,提前向当事人说明违约金的封顶限制,做好预期管理。
适用的哪些类型法律纠纷的用户:
合同事务、买卖合同纠纷、工程款/材料款追讨类法律问题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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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FAQ 问题:
Q1:合同说先开发票再付款,对方没付款我还要继续开发票吗?
A1:对方收到发票后不按约付款,已经构成违约,你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先支付全部货款,不必继续先开票。
Q2:大公司拖欠材料款,起诉后对方对金额没异议但拒付违约金怎么办?
A2:如果对方已构成付款违约,即使你还有部分发票未开,对方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Q3:合同约定违约金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这个约定有效吗?
A3:有效。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会按约定执行。
Q4:供货时间跨越好几年,违约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A4:一般从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原告从起诉之日起算的,法院也会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