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曾X与被告李XX于2015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名子女:长女李某乙、长子李XX、次子李XX。因感情基础薄弱及性格不合,双方矛盾不断。原告曾X曾于2025年5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一年多时间里,双方关系未改善,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X遂委托付文杰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长女由其抚养,长子与次子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被告李XX答辩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二是三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如何安排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付文杰律师指出,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在子女抚养方面,长女为女性且已满八周岁,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两名儿子随父亲生活符合其成长环境,双方各自抚养并负担抚养费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裁判结果】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曾X起诉离婚,被告李XX同意离婚;二、婚生长女李某乙、婚生长子李XX由被告李XX抚养,婚生次子李XX由原告曾X抚养,双方各自负担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一百余元,由原告曾X承担。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双方签字时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