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苗X甲因智力水平低于常人且无配偶子女,长期由姐姐苗X戊及外甥袁XX照料。2018年8月,原告搭建房屋获得8万元现金。因原告不识字,在姐姐苗X戊陪同下前往某银行某支行存款,被告周某乙(当时系袁XX之妻)一同前往。因未带身份证,被告提议将款项暂存于其名下,原告同意。该款项存入被告账户后,实体银行卡一直由原告姐姐苗X戊保管,被告仅代为保管,七年间未处分本金。2023年6月,被告与袁XX离婚,袁XX之子袁XX由袁XX抚养。2025年8月,原告得知双方离婚后向被告索要该笔养老存款,被告却谎称款项已为袁XX花销大半并拒绝返还。原告经查询发现,被告于2025年8月29日私自注销原账户,将8万元本金及四千余元利息转移至其新开的银行账户内。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付文杰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8万元款项的性质及被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原告基于亲属关系及养老扶助目的,自愿赠与被告之子袁XX的款项,具有合法依据,且原告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原告代理人付文杰律师指出:首先,案涉款项存入被告名下时双方并未约定赠与,实体银行卡一直由原告亲属保管,双方实为保管合同关系;其次,被告在离婚且无抚养权的情况下,私自注销账户转移资金,并在通话中虚构款项已花销的事实,企图诱导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属于恶意隐瞒和欺诈;最后,被告明知原告智力存在局限,仍利用其信任恶意侵占代管财产,在双方已无亲属关系后继续占有该款项缺乏法律依据,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款项存入被告名下长达七年未处分,且实体卡由原告亲属保管,前期法律行为应认定为保管行为。被告主张赠与关系但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纳。被告私自注销银行卡并转移资金,隐瞒款项实际去向,属于明知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的恶意得利人。在与原告外甥离婚后,被告无任何合理理由继续占有案涉款项。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周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苗X甲8万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四千余元;案件受理费八百余元、保全费九百余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