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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李勇律师代理诈骗罪辩护案,涉案金额 10 万元,成功争取法定幅度内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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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韵森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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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勇律师全阶段介入本案,细致阅卷,发现微信记录缺失、资金流水断裂等多项证据瑕疵。庭审从主观故意、地位作用、坦白初犯情节多维辩护。虽主犯认定未变更,但成功说服法院在数额巨大对应的法定区间内从轻量刑,同步核对判决文书瑕疵,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被告人刘X于2017年3月至5月期间,就职于X公司从事电话销售工作。公诉机关指控,刘X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虚构有人愿高价购买被害人赵X域名的事实,通过微信联系取得信任后,谎称域名手续不全需完善资料,骗取被害人转账共计10万元。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4日受理该案。李勇律师接受刘X及其家属委托,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全程介入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刘X,核实其在公司中的实际地位、是否知晓公司诈骗性质、与经理于X的具体分工及涉案款项去向等核心事实。同时,律师全面阅卷,发现现有证据缺乏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原件,被告人供述的获利五千元在银行流水中无相应记录,且侦查机关未能查实于X的真实身份及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部分事实链条存在断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刘X是否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李勇律师在庭审中发表辩护意见指出:首先,从主观方面看,刘X仅负责前端电话营销引流,对后端由他人实施的骗局可能不知情,缺乏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其次,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刘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再次,刘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公诉机关则指控刘X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主要作用,属于主犯,且诈骗数额达10万元,属“数额巨大”。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未采纳无罪及从犯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在共同犯罪中起了积极主要作用,属于主犯。法院最终认定刘X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李勇律师在量刑阶段强调刘X并非犯意提起者及资金实际控制者,请求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低刑期,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了综合考量。律师协助核对判决书中收款人姓名“某东/某冬”的不一致之处,确保文书严谨,并就上诉权利向当事人充分告知,为后续程序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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