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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一审判五百四十余万修复费,林国星律师二审代理,改判减半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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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施工方承担五百四十余万元全部修复费用。林国星律师二审抓住工程退场后由甲方管控、遭遇台风灾害的关键事实,主张质量问题多因一果。二审法院改判修复费用对半承担,当事人直接减损270万余元,极大降低企业债务压力。

案件详情

钢结构工程一审判五百四十余万修复费,林国星律师二审代理,改判减半修复费用

判决结果:二审改判,维持原审被告应付工程款;将原一审判决修复费用540余万元改判为270余万元,减半承担修复费用;驳回双方其余上诉请求;重新划分一审二审鉴定费、案件受理费。

一、案情内容

原被告之间没有签署正式书面施工合同,仅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签署一份虚假意思表示的总承包合同。原告实际进场承建被告钢结构厂房项目。双方发生矛盾,20232月签署现场勘验记录表,原告退场,项目并未全部完工。

后续双方发生诉讼,一审法院委托质量、修复造价鉴定,一审直接认定全部质量问题责任归于施工方,判决施工企业承担540余万元修复费用,同时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林国星律师代理施工单位提起二审上诉。律师提出,项目退场之后长期由发包人管控,历经多次大型台风,发包人没有妥善保管、维护在建工程;质量问题属于多因一果,鉴定没有做成因鉴定,一审直接全部归责施工方存在错误。

二审法院采纳该代理观点,认定工程质量损害存在发包人保管、台风不可抗力因素,改判修复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为我方当事人直接减损270万余元。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林国星律师

1. 工程未完工退场,后续工程在甲方管控之下遭受台风、雨水等环境破坏,质量鉴定全部判施工方担责;

2. 一审工程质量鉴定没有做成因鉴定,直接将全部质量问题归责施工单位;

3. 没有正式书面施工合同,属于事实施工关系,对修复费用、工程款不服提起二审;

4. 钢结构厂房类工程,涉及材料规格不符、修复造价巨大,需要上诉改判减损;

5. 建设工程案件,需要针对司法鉴定报告提出实质抗辩,划分多方责任。

三、林国星律师服务内容

1. 全面复盘一审卷宗,针对质量鉴定、修复造价鉴定意见查找程序、实体抗辩点;

2. 梳理退场记录、气象证据、发包人接管项目之后管控现场的全部证据;

3. 起草二审上诉状,围绕多因一果、鉴定缺少成因分析开展上诉说理;

4. 二审阶段参加法庭调查,对鉴定报告效力、质量责任划分发表代理意见;

5. 解读二审终审判决书,梳理鉴定费、诉讼费重新分担带来的经济变化;

6. 建设工程一审败诉后的二审上诉全流程代理服务。

四、律师价值

在建未完工工程,施工方退场之后,现场交由建设单位实际管控,此时发生的质量损坏,不能不加区分全部归责于施工单位。本案一审鉴定仅做现状质量和修复造价,并未做质量成因鉴定,直接把全部修复责任判由施工企业承担。

接受二审委托后,律师梳理现场勘验退场记录、台风气象资料,明确项目自 2023 2 月退场之后,长达两年多时间完全处于被告管控之下,历经多轮台风侵袭,被告没有对半成品工程进行维护防护。

上诉状重点阐述:案涉工程质量现状是施工因素、发包人保管维护缺位、台风不可抗力多重因素叠加,属于多因一果。在缺少成因鉴定前提下,一审直接将全部修复责任归于上诉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审庭审完整发表代理意见,向合议庭阐释案件逻辑,区分施工固有缺陷与退场之后环境造成的扩大损失。二审合议庭采纳代理意见,改判修复费用双方各半承担,实现重大改判减损。

本案对同类半成品在建工程纠纷具备重要参考,提示施工企业,退场交接一定要固定现场状态证据,遇到质量鉴定要重点关注质量成因,避免全盘承担后续环境造成的损坏赔偿。


  • 2025-09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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