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案件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林国星律师代理答辩,检察院驳回监督申请
判决结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监督申请理由不成立,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原生效民事裁判继续维持法律效力。
一、案情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败诉一方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申请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申请人向检察院提出多项监督理由:包括对工程费用扣减、逾期竣工违约金认定、股东是否应当加速到期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不服,认为原审法院裁判存在错误。
林国星律师接受案件被申请人委托,在检察监督阶段代理,向检察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结合全部卷宗证据、民法典以及公司法认缴制相关规定,逐条反驳申请人监督理由。
检察院对全案卷宗、双方意见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监督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启动再审,原一二审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其中重点采纳我方意见:认缴出资尚未到期,不满足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条件,股东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林国星律师
1. 民事案件一二审判决生效,对方去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需要代理答辩;
2. 建设工程案件,对方以工程造价、工期、费用扣减为由申请检察监督;
3. 公司法认缴出资争议,对方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 已经拿到生效胜诉判决,面临对方申请检察监督,需要守住生效裁判结果;
5. 民事检察听证、检察监督阶段,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参与答辩。
三、林国星律师服务内容
1. 审阅一审、二审全部卷宗,拆解申请人向检察院提交的监督申请理由;
2. 结合证据、法律规定,逐条撰写检察阶段书面答辩意见;
3. 针对工程造价、工期违约金、公司法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等焦点问题梳理法律依据;
4. 参与检察听证(如有),发表代理意见;
5. 解读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确认原判决效力,讲解后续强制执行方案;
6. 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阶段的代理法律服务。
四、律师价值
很多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全部败诉之后,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试图通过检察抗诉推翻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检察监督阶段是民事案件的重要救济关口,如果监督申请得到支持,案件就会进入再审,已经拿到的胜诉判决就面临被撤销风险。
接受委托之后,律师完整梳理一二审卷宗,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几项重点理由逐一进行法律回应。尤其是公司法认缴制股东期限利益问题,重点阐释:2018 版公司法认缴出资,没有出现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等法定例外情形,出资期限没有届满,不能够直接要求股东加速到期承担连带责任。
向检察院提交完整书面答辩,结合案件证据和法条,论证原审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并无错误。检察院经过完整审查,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正式决定书,不再启动再审程序。
至此,本案全部司法程序走完,原生效判决效力稳固。本案提示:胜诉之后并不代表万事大吉,如果对方启动检察监督程序,需要专业律师介入答辩,守住已经取得的案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