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咨询公司(原审原告)与某新能源公司(原审被告)因中介合同纠纷引发诉讼。某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丁XX与某新能源公司人事主管范XX通过微信协商人才寻访事宜,范XX承诺若推荐人员成功入职,将向公司申请2-3万元直接支付给某咨询公司。随后,丁XX向范XX推荐了岳XX的简历及相关个人资料。范XX将资料转交某新能源公司人事总监郑XX,郑XX回复称应聘者经验不符。然而,范XX随即通过第三方平台私下与岳XX取得联系,就面试及薪资进行沟通。岳XX在沟通过程中,甚至向范XX发送了与丁XX的聊天记录以确认薪资情况。最终,岳XX正式入职某新能源公司。某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前往西安索要中介费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新能源公司支付人才服务费3万元,范XX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构成事实上的中介合同。某新能源公司利用某咨询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绕过其直接与推荐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构成违约,故酌定某新能源公司给付中介费1.5万元,并驳回对范XX的诉请。某新能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新能源公司是否应当向某咨询公司支付中介费用,以及涉案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某新能源公司上诉主张,双方从未达成人才寻访合意,某咨询公司未提供实际中介服务;且公司内部严禁与外部猎头合作,范XX的行为系个人承诺,后果不应由公司承担;同时质疑一审证据的合法性。某咨询公司则辩称,丁XX与范XX的协商均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双方已达成事实上的中介合同。某咨询公司已全面履行推荐义务,某新能源公司享受服务成果却私下录用推荐人员,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理应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范XX作为人事主管负责招聘,其与丁XX的沟通均在职权范围内,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某新能源公司与某咨询公司承担。某新能源公司内部禁止与猎头合作的规定对外部人员无约束力。双方口头约定已构成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合法有效。某新能源公司在收到推荐资料后,短时间内绕过某咨询公司直接与推荐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显然利用了某咨询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与媒介服务,构成违约。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服务实际情况与过错程度,酌定某新能源公司支付1.5万元中介费,裁量适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新能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