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地板店经营者毛XX与被告胡X甲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4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地板,原告按约将地板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2021年6月30日,双方经微信对账确认,此次交易产生货款共计2.4万余元,并约定被告于2021年7月7日全额支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支付1万元,尚欠1.4万余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马文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代理人马文律师详细陈述了案件事实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支付尚欠货款及逾期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针对上述焦点,原告代理人马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原告经营者配偶张XX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一组,以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一张,以证明双方对账事实及被告部分付款情况。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并完成安装,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相应货款。现被告未按约足额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即时支付尚欠货款1.4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胡X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某地板店货款1.4万余元,并支付以1.4万余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减半收取计八十余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