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梁X与陈X于2018年相识,2019年初恋爱并同居,2022年7月底分手。同居期间,陈X从事物流运输行业,梁X无固定工作,曾担任该物流部的客服。双方交往期间,微信及支付宝账户有大量款项往来。梁X主张其中11笔合计25万余元的款项系借款,遂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X返还借款19.9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X承认其中部分款项为借款,扣除已归还部分,认定陈X尚欠1.3万余元。对于梁X主张的其余款项,因双方关系的特殊性,且梁X无固定工作,陈X抗辩款项系同居期间经营、生活所需具有可能性。在梁X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合意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驳回了梁X的其他诉讼请求。梁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马文律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梁X汇给陈X的涉案款项是否可以认定为借款。
陈X在二审中辩称,其经营物流生意,全部现金交给了梁X,梁X将钱款存入银行后又通过微信转账给陈X,且物流公司开业礼金也由梁X收取,同居期间其还多次给予梁X大额现金,故涉案款项并非借款。梁X则坚持主张大额转账均系陈X口头提出借款后发生,一审分配举证责任过重导致其举证不能。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涉案11笔款项,部分款项发生时间远早于陈X加入物流行业的时间。梁X主张部分款项来源于其母亲,这一事实可从双方分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得到印证。在聊天记录中,梁X向陈X催讨借款并提及“父母的钱”,陈X并未否认,仅回复“现在真没钱”。
法院指出,从梁X催讨借款而陈X未予否认,且陈X未能举证证明其收到的款项来源于其自身的情况下,应认定梁X汇给陈X的款项系借款。梁X共计转账25万余元,扣除认可收到的4.9万余元,陈X需归还20万余元。梁X主张还款金额为19.9万余元,对陈X并无不利,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梁X借款19.9万余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六千余元均由陈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