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毛X从事地板批发生意,被告蔡X(向原告采购地板。2021年7月22日,原、被告经对账结算,被告蔡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3万余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8月5日前;若逾期不还,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并同意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此后,被告蔡X仅于2021年9月29日、2022年2月24日分两次偿还了六千余元,剩余欠款1.6万余元经原告毛X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三千元。因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毛X遂委托马文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三千元及本案诉讼费。某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蔡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欠款的具体金额;第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及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虽然被告蔡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和提供证据,但法院需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进行审查,以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效力、欠款事实的成立以及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设立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万余元事实清楚,且被告违反约定逾期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按约赔偿原告相应利息损失、实现债权费用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蔡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毛X货款1.6万余元,并赔偿自2021年8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1.6万余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蔡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毛X实现债权的费用三千元。本案受理费二百余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余元,由被告蔡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