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毛X与被告罗X之间长期存在地板买卖及安装业务往来。2021年11月12日,双方就前期业务进行对账,经确认,罗X尚欠毛X货款共计1.7万余元。针对该笔欠款,罗X亲笔出具字据一份,明确约定于2022年1月31日前全额付清;同时约定,如逾期未还,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且欠款人自愿承担债权人因主张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罗X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2022年5月24日,罗X虽再次向毛X订购地板并结清了该次新订单的货款,但针对前述1.7万余元的历史欠款始终未予清偿。毛X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马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X支付欠款1.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两千余元及本案诉讼费。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马文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罗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具体的欠款事实;二是被告罗X是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逾期利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违约责任。在庭审中,马文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向法庭提交了字据、微信聊天记录、民事委托合同、发票、付款记录及原告陈述等一系列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被告欠款的具体金额,以及双方关于逾期利息和律师费承担的明确约定。被告罗X未作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依法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毛X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罗X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罗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毛X货款1.7万余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罗X支付原告毛X律师代理费两千余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两百余元,由被告罗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