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毛某与被告胡某素有地板买卖业务往来。2020年4月7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胡某向原告毛某出具书面欠条一份,明确确认其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1万元,双方同时约定该笔款项的还款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胡某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分文未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毛某委托马文律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马文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双方的交易背景,指导当事人收集并固定了欠条等关键证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1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胡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欠款的具体金额与事实依据;第二,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利息损失。
针对上述焦点,马文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专业的代理意见。马文律师指出,原告毛某已按约全面履行了交付地板货物的义务,被告胡某亲笔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证据链条完整,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尚欠1.1万元货款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马文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付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至今尚欠1.1万元未付,已构成违约。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毛某货款1.1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余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