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3月,原告陈X因左髋肿痛不适伴活动受限到某医院就诊,诊断为左髋关节发育不良伴陈旧性髋关节脱位并住院。入院查体显示左下肢较对侧长4.5cm,活动受限。术前彩X显示左下肢深静脉通畅。同年3月9日,某医院为陈X甲行左全髋关节置换术及股骨近端截骨固定术。术后第三天,陈X甲左肢肿胀,彩X提示左下肢股总静脉血栓形成。某医院遂紧急为其行第二次手术,包括下腔静脉滤器植入术、血栓抽吸术等。术中告知家属,血栓形成考虑为髋臼螺钉过长压迫血管所致。陈X甲出院后需长期服用抗凝药物。陈X甲认为某医院存在医疗器械选用不当的过错,导致其需长期服药等损害后果,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50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某医院的赔偿比例及各项经济损失的认定。
关于赔偿比例,陈X甲主张某医院承担80%责任,某医院同意按鉴定意见赔偿但主张60%为宜。经某鉴定中心鉴定,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且系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某法院据此酌情确定某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双方对多项费用存在争议。医疗费方面,某法院认定扣除原发病费用后为18万余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陈X甲退还医保机构;误工费方面,因陈X甲已超退休年龄且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因双方无异议予以认定;交通费酌情认定为三百元;后期治疗医疗费因存在国产替代药物且价格差异大,某法院认定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精神抚慰金因未构成伤残不予支持。最终认定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某医院按70%比例应赔偿1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某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减少诉累,陈X甲欠付某医院的1万余元医疗费在赔偿款中直接扣除。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X甲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驳回陈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陈X甲负担七千余元,某医院负担两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