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2月,凌X与某公司就某棋牌项目电工事宜签订《工班组承包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电工,施工面积660平方米,合同总价6.2万余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计价采取单价包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凌X于同月进场施工,某公司支付了1.8万余元。后凌X退场,未完成全部面积施工及插座、灯具安装。因涉案建筑实际面积为750平方米,且凌X根据要求增加了合同外的灯带安装及室外水管铺设,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凌X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万余元。一审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录音证据及材料采购情况,酌定凌X实际完工量为60%,并按750平方米实际面积结合单价核算,判决某公司支付凌X工程款2.4万余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凌X的实际完工量应如何认定。某公司上诉主张其从未认可完工量达到60%,认为一审酌定60%缺乏事实依据;其二,工程款的计价方式应如何适用。某公司主张双方谈定的是总价,应按合同总价6.2万余元结合实际完工量计算;凌X则主张合同虽约定总价,但明确注明了单价包干、按实计算,应按实际施工面积结合单价标准核算。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就款项支付事宜沟通的过程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明确陈述电工部分完成了60%,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按60%的完工比例结算工程款,依据充分,并无不当。至于工程款计价方式,合同依约计价采单价包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一审法院按照实际施工面积并结合单价计算诉争工程款项,与合同约定相符。某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应的反证予以证明。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