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韩X与原告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某公司为韩X名下的某商铺进行装修,工程总价款为38万元。合同签订后,韩X支付了首期款20万元。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因施工图纸交付时间、消防改造进度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等问题产生分歧。随后,韩X以某公司逾期未完成木工且已违约为由,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并带领新的施工队进场施工,某公司被迫撤场。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韩X支付剩余工程款4万余元及违约金3.8万元。韩X则提起反诉,主张某公司已完工价款低于已付装修款,要求某公司返还超付的装修费7万元。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某公司对原告完工量造价进行鉴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案涉《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第二,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承担及定作物材料损失的赔偿问题。某公司主张工期延误系韩X未按时提供图纸及消防改造所致,韩X单方解约构成违约;韩X则抗辩某公司违约在先,且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取得相应资质即承接大面积经营场所装修工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某公司无权依据合同主张违约金,但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补偿工程价款。经鉴定及法院核算,确认某公司完工量造价为15.6万余元。关于木门材料费,因韩X在履行完毕前单方解除合同,应赔偿某公司木门材料损失1万余元。综上,某公司应得工程款及赔偿款合计16.7万余元。扣除韩X已支付的20万元,韩X实际超付3.2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韩X3.2万余元;驳回某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驳回韩X的其余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