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X,某商贸公司经营者。2023年,陈X以公司名义向某银行贷款200万元,用于采购商品、扩大经营。在申请贷款过程中,陈X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进行了部分美化调整,以满足银行贷款审批条件。贷款发放后,全部资金用于公司实际经营。后在侦查机关立案前,陈X主动全额偿还了200万元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未给银行造成任何直接经济损失。公安机关以陈X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案发前已全额还款”这一核心事实展开辩护。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陈X的行为虽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陈X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全额偿还了200万元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未给银行造成任何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2026年《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但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偿还信贷资金,未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可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陈X主观上无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公司正常经营,陈X从贷款获批到全额归还,一直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按期偿还本息,没有转移资产、挥霍消费、逃匿失联等行为。
第三,陈X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X在立案前已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未给银行造成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对陈X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案发前全额还款出罪”的典型案例。骗取贷款罪,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精准运用了2026年最新司法政策,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启示在于:骗取贷款罪的立法本意是保护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全额偿还贷款本息,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未受到任何实质性损害,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就大打折扣。2026年《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出罪路径,为大量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