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地板店经营者毛X与被告刘X之间存在地板买卖业务往来。2022年1月及4月,被告向原告购买地板并结清货款。2022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以某公司慈溪分公司名义向原告购买各类地板,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方式确定地板种类、数量、价格及送货地址。至2022年9月30日,被告累计未支付原告货款共计2.3万余元。原告自2022年9月底起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未及时付款。另查明,被告所使用的某公司慈溪分公司已于2021年4月13日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原告遂委托马文律师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以已注销的某公司慈溪分公司名义购买地板,该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及付款义务人应如何认定。原告主张被告为实际购买人,应承担付款义务;被告未作答辩。马文律师在庭审中指出,虽然被告以某公司慈溪分公司名义进行交易,但该公司在交易发生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以已注销公司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依法应由实际行为人即被告本人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慈溪分公司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被告仍以该分公司名义向原告购买地板,应由被告作为实际购买人在享受合同权利的同时承担合同义务。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万余元的事实清楚。据此,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某地板店货款2.3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及公告费四百余元均由被告刘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