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多笔混杂款项厘清法律性质,代理原告胜诉追回工程押金、借款及转化的购房退款本息
判决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07月XX日
代理一方:原告(出借人、付款方)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的多笔混杂款项引发的合同纠纷。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3年起双方发生多笔资金往来,款项性质混杂,包含工程押金、民间借款、门面购房款三类不同性质资金。第一笔为2013年工程押金:原告向被告转账100万元,其中原告自有出资70万元,剩余30万元归属案外人,被告出具收条,约定项目未开工则按月计付利息,后续该工程项目并未实际开工。第二、三笔为民间借贷:2018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30万元,出具借条并约定月息二分。第四笔为门面购房款:2021年原告向被告支付20万元用于认购门面,后续交易取消,被告出具书面《说明》,确认该笔20万元不再作为购房款,转为计息债务,按月息二分计算利息。
被告后续通过本人及案外人向原告进行多笔还款,但全部还款并未明确区分是归还本金还是利息,也没有区分对应哪一笔债务。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核心抗辩:认为工程押金因原告自身原因无法进场施工,不应当计算利息;20万元门面款仅为购房退款,不能转化为计息借款;同时主张结合另案生效裁判认定的案外人代偿记录,被告整体还款金额已经足以覆盖全部本息,原告全部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案证据时间跨度大,款项类型多,存在案外人参与资金流转,另案判决涉及部分代偿事实,还涉及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率分段适用、债务清偿“先息后本”抵充规则,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原告委托我方律师团队提起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共同确认本案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代理律师梳理全部收条、借条、说明、银行流水、关联案件判决书,对每一笔债务定性,逐笔核对还款,按照法律规定的抵充顺序进行本息核算。
二、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万余元;
2.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11月4日欠付利息5万余元;
3.判令被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6年1月15日起按一年期LPR四倍标准支付后续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结果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欠款本金4万余元,以及截至2026年1月15日的利息5万余元;后续利息分段计算:以2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6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点:案涉借条、收条、说明均系双方真实意思。工程押金项目未开工,被告应当返还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20万元门面款,被告书面确认取消交易后按月息二分计息,构成转化的计息债务;还款在无明确约定时适用先息后本抵充规则;区分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利率保护上限分段计息;被告所称还款已经覆盖全部本息的抗辩,因存在还款记录重合,缺乏完整证据支撑,不予采信。
四、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陈年多笔混杂债务纠纷,时间跨度十余年,包含工程押金、借款、购房退款三类不同性质款项,还涉及案外人代偿、关联生效判决,是实务当中处理难度很高的一类案件。最大难点在于:多笔债务交叉,还款没有备注指向,被告试图把不同案件、不同主体的还款混同,主张债务已经全部清偿。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首先对全部证据进行分类梳理,分别对工程押金、两笔借款、门面退款进行法律定性。重点论证:门面交易解除后,被告出具书面说明,同意该20万元继续占用并计息,该书面文件是债务转化的关键证据,应当认定为计息债务,而不是无息退款。
在本息核算层面,严格遵循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规则,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旧规保护利率,之后按照LPR四倍保护;还款没有约定顺序,就必须适用民法典“先息后本”抵充规则,不能直接冲抵本金。针对被告把另案龚X代偿记录拿来重复抵扣本案债务的抗辩,结合生效判决仔细甄别还款是否存在重合,反驳被告“还款已经还清全部债务”的核心抗辩。
本案带来实务启示:第一,多笔资金往来,每一笔交易尽量单独留存书面凭证,写清款项性质;第二,还款尽量备注对应债务、是还本金还是利息,避免多年之后账目混淆;第三,合同解除转化为欠款,务必签署书面确认文件,写明是否计息;第四,陈年债务诉讼,一定要核对关联案件、第三方代偿,避免对方拿另案的还款在本案中重复抵扣。
虽然法院对本金、利息做了重新核算,和我方起诉的计算结果略有出入,但整体上支持了我方全部三笔债务的法律定性,判令被告承担绝大部分诉讼费用,实现委托人核心维权目标。
五、律师价值
本案代理处理跨度十余年的多笔混杂债务,厘清工程押金、借款、购房退款的法律性质,甄别案外人代偿避免重复抵扣,适用先息后本与新旧利率规则完成本息核算,法院支持全部债务定性,帮助当事人追回大额本息,为复杂陈年账目纠纷提供实务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