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代理嫁入后离婚妇女,二审维持原判确认征地补偿同等分配资格
判决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一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嫁入后离婚妇女)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农村土地征收引发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我方当事人与村民小组组员登记结婚,2022年11月提交迁户申请,该迁户申请报告经过案涉村民小组、社区居委会盖章同意,2023年1月17日以夫妻投靠的方式,将户籍正式迁入该村民小组。当事人婚后在组内实际共同生活,后于2023年6月与配偶离婚,但户籍并未从该村民小组迁出。
2023年10月9日,案涉村民小组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同时出台《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将2023年10月9日设定为分配人口截止日。分配方案专门作出规定:因婚姻关系嫁入、入赘且户籍已经迁入,并且在组内实际生活的人员,即便因村组未调整土地而没有取得承包地,和本组原有成员享有同等分配权利。
村民小组以我方当事人婚姻存续时间很短、离婚之后不再在组内生活、没有履行集体成员义务、没有分得承包土地、没有以本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为由,否定当事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拒绝向其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当事人多次沟通未果后,委托我方律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结合户籍迁入审批材料、组内分配方案、婚姻迁户的法律规定,认定我方当事人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本次征地补偿分配。原审被告村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村民小组上诉核心观点:应当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的一般条款,成员资格需要同时满足户籍、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三项要件。当事人迁户距离征收时间短,婚姻存续时间不长,离婚后未在组内居住,没有履行集体义务,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不具备集体成员资格,一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阶段,我方代理律师重点抗辩:当事人是经过村民小组、社区书面同意,基于婚姻夫妻投靠合法迁入户籍;村组自己制定的分配方案已经明确该类嫁入人员享有同等分配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属于婚姻迁户取得成员资格的特别规定,不能只适用一般条款而忽略专门针对婚姻迁入的特别法条;成员资格不因后续离婚而直接丧失。二审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我方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我方当事人具备被告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本次土地征收补偿款同等分配权;
2.判令被告村民小组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对应份额的土地征收补偿款;
3.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结果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我方当事人具备案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本次土地征收补偿的同等分配权利,被告应当向当事人发放对应的征地补偿款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村民小组自行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当事人经村民小组、社区同意,因婚姻夫妻投靠合法迁入户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婚姻迁入人员确认集体成员的特别规定。村民小组自身的分配方案亦明确该类嫁入人员享有同等分配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随婚姻关系解除而当然消灭,上诉人仅引用法律一般条款、忽视婚姻迁入特别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四、案件总结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处理嫁入后短时间离婚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实践当中不少村民小组会简单以“婚姻存续时间短、已经离婚、没有承包地”直接剥夺妇女征地补偿权益。
本案法律适用的核心,在于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成员资格认定一般规定与第十二条第二款针对结婚迁入人员的特别规定。一般规定是原则,但针对因结婚迁入户籍的群体,法律设置专门特别条款,只要户籍迁入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能简单以离婚、未长期居住、没有承包土地直接否定成员资格。同时,村民小组自己制定的征地分配方案,对本组具备约束力,村组不能在作出方案之后又违背自己设定的分配规则。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重点固定迁户申请报告(有村民小组、社区盖章同意)、征地分配方案、户籍登记信息等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未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抗辩,向法庭阐X:成员资格取得时间点为合法迁户之时,成员资格并不因为之后婚姻破裂、不再居住而自动丧失。
本案带来实务启示:第一,因婚姻投靠迁入农村集体,迁户手续务必取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并留存原件,这是认定成员资格重要证据;第二,集体成员资格不会因离婚自动丧失,判断时点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间为准;第三,村民小组自己出台的分配方案,应当自我恪守,不能选择性适用;第四,处理该类案件,要区分法律一般条款和婚姻迁入的特别条款,不能机械套用三要件否定婚姻迁入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律师价值
本案代理嫁入后离婚妇女维权,二审驳斥村民小组仅适用一般法律条款的上诉观点,运用婚姻迁入取得集体成员资格的特别法条,结合村组自身分配方案,二审维持原判,确认当事人征地补偿分配资格,保护婚姻迁入女性的集体财产权益。
